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云龙,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6月1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云龙交通肇事一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81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高云龙酒后驾驶×××号捷达轿车,行至吉林省大安市海坨乡四家屯内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明志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明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损。高云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明志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高云龙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强制措施材料。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书。
7、(吉)公(大安)鉴(交通尸检)字(2018)016号杨明志尸检报告。
8、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
9、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
10、大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松)公鉴(理化)字(2018)0223号。
12、尸体处理通知书。
13、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1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1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16、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申某证言。
2018年6月16日17点多钟,我们一家三口从乾安县家里出来要去大安市龙沼镇榆树村我婆婆家,18点左右,我们的车行驶到事发地点和一辆摩托车撞上了,我着急照顾孩子,具体怎么撞上的不知道,事发后我和高梦然受伤了,摩托车驾驶员摔倒在地上鼻子出血了,高云龙给120打电话叫救护车。120救护车来了,高云龙和伤者一起坐救护车去乾安县医院了。
2、证人王某1证言。
我昨天晚上知道的,我家亲属给我打电话和我说的,我昨天在天津我女儿家了,我知道杨明志出事后,我连夜赶回来的。
3、证人王某2证言。
2018年6月16日18点左右,我在海坨乡四家子屯内一个商店门前等着商店回来人,正好看见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摩托车撞上了,我到跟前看骑摩托车受伤的是我们屯子的杨明志,当时杨明志脑袋、鼻子都出血了,轿车上一个男子驾驶员下车就打电话了,之后我着急有事就离开了。
当时道路东西走向,黑轿车和摩托车都是从东边往西侧过来的,摩托在前边,轿车在后来了。杨明志的家在事发地点路面南侧,当时摩托车要向南侧转弯,轿车从后边过来就和摩托车撞上了。
4、证人杨某1证言。
2018年6月16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在小红食杂店等人,我听外面“咣当”一声,我回头一看一辆摩托车被撞到道路北侧,骑摩托车的人在道路南侧。之后我和王志文去现场了,道南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路边,驾驶位置下来一个男的,副驾驶下来一个女的,王志文去躺在地上的伤者看了看跟说我,骑摩托车的是我们屯的杨明志,之后我和王志文就离开现场了。
5、证人孙某证言。
事发时我没有在现场,6点左右申某给我打电话说高云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了,让我准备点钱给伤者治疗,我从乾安去事故现场,带着申某去四家子卫生院包扎伤口,包扎完后我拉着申某去乾安县医院了。
6、证人刘某证言。
我到现场时,杨明志受伤躺在公路南侧,当时杨明志伤的很重出了很多血,躺在路面上喘粗气。当时现场有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在路面南侧,杨明志的摩托车在路面北侧。事发后救护车来现场后,捷达车驾驶员和杨明志还有我一起去乾安县医院了。
7、证人杨某2证言。
高云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乾安县医院,当时他说他开车在大安市海坨乡四家子屯发生交通事故了,把一个骑摩托车的老头撞伤了,说抢救需要钱,高云龙向我借钱。
2018年6月16日晚上21点左右,我去乾安县医院见到高云龙了,当时高云龙撞的那个老头已经死亡了,高云龙妻子申某也受伤了,他在医院陪着妻子检查,后来等着交警来乾安县医院后将高云龙带走了。
三被告人高云龙的供述。
2018年6月16日17点30分左右,我开车拉着妻子和孩子从乾安县出来,要去大安市龙沼镇榆树村后榆树屯我母亲家,18时10多分钟,我开车沿着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事发地点附近,我前方有一辆摩托车,我想要超这辆摩托车,我的车距离摩托车能有五、六米远时,那辆摩托车向南侧左转弯了,我向左侧打方向躲避这辆摩托车,但是没躲开,我的车和摩托车撞上了,骑摩托车的男的被撞伤了。是一辆红色两轮125型摩托车,后边驮着一个泡沫箱子,我没看见摩托车的号牌。摩托车上只有一个男子,戴安全头盔了。事发后我看这个伤者能有六十多岁。
我第一时间拨打120叫救护车了,抢救伤者了,我和救护车去医院了。我没有报警。事发后我忙着抢救伤者,没有报警。我从现场去医院陪着抢救伤者了,之后从医院出去在乾安县内找我哥哥孙某借钱、还有一个朋友杨爽借钱了,借完钱之后就回乾安县医院了,到医院知道伤者死亡了,我妻子受伤了,我在医院陪着我妻子治疗。
事发后我知道我自己喝酒驾驶肇事了,所以我不想报警,想私了,害怕警察来查处我酒驾,害怕法律制裁我。所以没有回到现场也没有主动和警察联系。后来警察通过电话找到我时,我告诉警察我在乾安县医院呢,之后警察来乾安县医院找到我对方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并且抽取血样了。
2018年6月16日12点多钟,我在乾安县家中和我妻子一起吃饭喝的酒,我喝了一瓶半(每瓶600毫升)啤酒,我妻子没有饮酒。晚上没有吃饭,没有饮酒。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云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高云龙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守航
审判员 张桂晶
人民陪审员 初光远
书记员: 刘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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