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谷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保平乡青村二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谷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附带民事赔偿483318.17元。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累计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谷德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原判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已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德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明
审判员 吴波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 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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