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群英路德盛园小区7栋。
法定代表人寇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圣鑫索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
法定代表人赵越,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连民三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尚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延期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连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景龙
书记员: 叶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