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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圣鑫索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群英路德盛园小区7栋。
法定代表人寇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圣鑫索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
法定代表人赵越,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连民三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尚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延期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连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景龙

书记员: 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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