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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海,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锦馨花园2幢31套房产。案外人马永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马永红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5年5月查封了其居住的大武口区锦馨花园2-402号房屋。该房系2010年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城市拆迁改造,案外人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2013年12月30日案外人马永红办理了接房手续,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故请求解除对大武口区锦馨花园2-402号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石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石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武口区锦馨花园2幢31套房产,其中包括案外人提出异议的2-402号房屋。
同时查明,2010年10月26日,案外人马永红和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大武口锦馨花园2-402号房屋作为安置房置换给案外人马永红,马永红补交房款,并缴纳物业费用。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应当中止执行。本案中,本院在执行(2015)石执字第11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武口区锦馨花园2幢31套房产,其中查封的2-402号房屋系石嘴山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案外人马永红交付的拆迁协议约定的拆迁安置房,案外人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其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大武口区锦馨花园2-402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闫文梅

书记员:季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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