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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22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马志强介绍认识了韩克仁(已判决),二人共谋由李某某坐庄,接受韩克仁投注,以“吉林快三”为彩种进行网络赌博,后李某某建立微信群“钱”,共接受韩克仁投注人民币1076252元;接受常某投注人民币2874853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群成员名单、个人信息、转账记录、吉林快三赔率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证人常某、殷某、杨某、李某、韩某、张某、吴某1、杜某、吴某2、肖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马志强、谭晓光、韩克仁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丽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雪松、鞠桂芳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执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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