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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吉0202刑初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云娟、单斌人民币570858.72元(已支付23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逄刚人民币85611.58元(已支付5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于2018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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