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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韩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邹彩茹,苏建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登记;
3、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于2017年1月26日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于同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临河街3157号临河风景26幢XXX号,建筑面积135.39平方米的房屋,因轮候查封房屋未能对房屋进行处置;
4、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国家电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奖金等收入(每月为其保留1000元生活费),国家电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半年收入(包括年底奖金)307909元转入本院账户,其中执行款30339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519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
5、本院于2017年10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2018年8月5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淼
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
代理审判员 厉丽

书记员: 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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