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张廷丽,行长。
被执行人包头联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万水泉工业园区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众益沙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昭君旅游城,住所地达拉特旗昭君坟乡河畔村。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本院在受理的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包头联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众益沙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昭君旅游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新民三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查封的财产暂不能委托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新民三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苏和
书记员: 渠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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