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张某长子),男,1981年生,汉族,无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系被害人张某之妻),女,1953年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逮捕,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铁岭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负责人盛淑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学敏、史蕊,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2018)辽1221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因被害人张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及财产损失1103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诉,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2刑终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四、五项,即撤销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二、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兰某某、杜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撤诉。
审判长 刘雨生
人民陪审员 乔鑫
人民陪审员 张宇
书记员: 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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