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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某、魏英某、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法库县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厂工程大队退休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魏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法库县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采油作业一大队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一分公司三队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凌海市,农民,现羁押于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某、魏英某、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辽74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563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及其所在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晓东
审判员  张玉萍
审判员  刘 欣

书记员:檀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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