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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以牙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晶,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周 振 东

书记员:澈力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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