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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5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生于1990年6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0月18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卫路20KM+400M路段处,与同向前方邢某某推行人力三轮车左转弯时相撞。经鉴定,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后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负次要责任。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提交收条一份,证明被告人任某某事故发生后支付丧葬费3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卫路20KM+400M路段处,与同向前方邢某某推行人力三轮车左转弯时相撞。经鉴定,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后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为被害人支付丧葬费3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0月18日6时34分,任某某报案。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任某某在现场,后将任某某带至交警队,任某某无拒捕行为,能够配合民警工作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任某某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E;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车牌号为×××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是任某某;5.中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卫公交沙(二)认字(2017)第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6.常住人口登记表、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证明,证明邢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同时证明,经民警查询,未查到邢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7.收条,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为被害人支付丧葬费35000元。(二)鉴定意见(1)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尸)字[2017]1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后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交鉴字[2017]第1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制动性能合格;×××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前部灯光信号装置不合格。(三)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2017年10月18日6时许,发生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卫路20KM+400M路段处的交通事故的地点和现场基本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8日早上,我在加油站听见”砰”的声音后,看见在宁卫路宣和宝塔石化加油站路段处一辆客货车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后客货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子,三轮车上的人是一个老汉,我都不认识;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8日6时10分许,我驾驶车辆行驶至宝塔石化加油站路段,看到有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头西尾东停放在路南,一辆人力三轮车侧翻在路北;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我认识邢某某,1995年前后与邢某某结婚,现在不在一起生活。我和邢某某大约一起生活了八九年,因感情不和,邢某某便离开了家,之后两人就没有联系了。我只知道邢某某靠拾荒生活,具体住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我听邢某某说他老家在河南,详细地址我不清楚,一起生活时他独自一人回过几次老家;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开始,邢某某租住我的房子。邢某某在宣和以拾破烂为生,一个人生活,也没有亲戚往来,生活比较困难,没有亲属照料。(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0月18日6时20分许,我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的五菱牌轻型普通客货车沿宁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塔石化加气站路段处,与前方一个向南推人力三轮车的人相撞。我就赶紧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确定人已经死亡。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是B2E。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任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文洪人民陪审员宋波人民陪审员雷春燕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冯宇星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量刑评议表案由:交通肇事案号:(2018)宁0502刑初25号简要案情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量刑幅度: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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