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左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并由审判员呼和巴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朝乐门、刘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疏忽大意,因方向盘转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基,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在本院调解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呼和巴拉
人民陪审员 朝乐门
人民陪审员 刘芳
书记员: 胡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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