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其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强制执行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缴纳诉讼费,2017年3月24日,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然
审判员 宁至民
审判员 栾玉广
书记员: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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