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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人王景海,律师。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辩称。辩护人王景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3-3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薛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王景海,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吕 彦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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