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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占某
占某犯交通肇事罪
冷月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罪犯占某,男,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判刑前系个体驾驶员,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2)莫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
被告人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与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冷月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共计871765.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
截止2016年9月13日,剩余刑期一年零二十三天。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斯琴高娃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张蕊兰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占某在2013年至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一年。
本院认为,罪犯占某在2013年至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占某在2013年至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审判长:斯琴高娃

书记员: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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