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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乔彬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灵名:认识、陆枫),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无业。2013年12月11日因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1日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彬(灵名:渴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无业。2013年12月2日因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桂琴,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芦兰兰(灵名:安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无业。2013年11月27日因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2013年12月11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1日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苗,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乔彬、芦兰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鄂托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乔彬、芦兰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仁古日布、代理检察员鸿格力卓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上诉人乔彬及其辩护人严桂琴、上诉人芦兰兰及其辩护人张春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实际神"组织,又名"全能神"、"东方闪电派",级别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是牧区-大区-小区-教会-聚会点。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2月加入全能神,灵名认识、陆枫,2013年4月份开始分别担任过公乌素教会的福音执事和带领。从2013年8月份开始担任乌海小区讲道员,分管海南教会、西水教会、公乌素教会、棋盘井教会等四处教会。被告人乔彬于2008年加入全能神教,灵名渴慕。被告人芦兰兰于2010年10月加入全能神教,灵名安静。2012年10月,被告人乔彬和芦兰兰同时担任了棋盘井教会带领,负责管理棋盘井教会各项事务,组织教会信徒聚会。2013年11月26日,棋盘井派出所接到訾某某(被告人芦兰兰的丈夫)的报案后,到达芦兰兰的住处进行调查,芦兰兰拿出了信教资料复印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揭发同案犯乔彬,且提供其住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被告人乔彬。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全能神教棋盘井教会的库点查获关于全能神教的1263本书籍、1239张光盘及2550份宣传资料,这些材料用来聚会的时候学习和发展信徒;从三名被告人及棋盘井教会成员处查获的宣传全能神的书籍295本、光碟499张、宣传资料5153份及磁带2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
被告人王某、乔彬、芦兰兰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娜某甲、乌某甲、张某甲、樊某某、卢某某、王某甲、肖某某、李某甲、訾某某、塔某某、娜某乙、徐某某、丁某某、卜某某、王某乙、白某某、格某某、哈某某、乌某乙、张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关某某、李某乙、彭某某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物证(电子物证、光盘、纸条报表、全能神书籍、日记本等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乔彬、芦兰兰在"全能神教"被国家依法取缔后,仍然组织、利用全能神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传播的邪教书籍和光盘数量均已达到100册和100张的五倍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芦兰兰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乔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邪教材料等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乔彬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芦兰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随案移送的邪教材料,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实际神"组织,又名"全能神"、"东方闪电派",级别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是牧区-大区-小区-教会-聚会点。上诉人王某于2012年12月加入全能神,灵名认识、陆枫,2013年4月份开始分别担任过公乌素教会的福音执事和带领(福音执事即根据教会里的其他教徒提供的线索,向其介绍全能神,让其加入全能神教,带领即负责教会的全盘工作)。从2013年8月份开始担任乌海小区讲道员,分管海南教会、西水教会、公乌素教会、棋盘井教会。负责四处教会及其带领的聚会,给带领传达乌海小区下发的任务及指示。棋盘井教会的带领被抓获后,王某向乌海小区传送纸条,请求指示,后又向棋盘井教会传送纸条,让将库点的材料藏好。2013年12月10日鄂托克旗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在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王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上诉人乔彬于2008年加入全能神教,灵名渴慕。上诉人芦兰兰于2010年10月加入全能神教,灵名安静。2012年10月,乔彬和芦兰兰同时担任了棋盘井教会带领,负责管理棋盘井教会各项事务,组织教会信徒聚会。棋盘井教会有七十多名成员,其中经常参加聚会的有三十多人,每星期聚会三次,传播"全能神"教,发展信徒及散发全能神资料。2013年8月份开始,受乌海小区讲道员王某的领导指挥。乔彬和卢兰兰让信徒娜某甲担任库点管理员,棋盘井教会的事务执事张某甲根据被告人乔彬和卢兰兰的指示,去库点取出全能神资料交给带领,带领再往下发或由张某甲和联络员乌某甲给聚会点散发学习,剩余的书籍资料入库。
2013年11月26日,芦兰兰的丈夫訾某某就芦兰兰信全能神教一事向棋盘井派出所报案,芦兰兰明知訾某某报警而未逃离在家中等候警察到来,警察到达芦兰兰的住处进行调查,芦兰兰拿出了信教资料复印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揭发同案犯乔彬,且提供乔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上诉人乔彬。2013年12月10日,鄂托克旗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在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王某的住处将王某抓获。
公安机关从全能神教棋盘井教会的库点查获关于全能神教的《话在肉身显现》、《审判从神家起首》、《神三步作工》等书籍1263本、1239张光盘及2550份宣传资料,这些材料用来聚会的时候学习和发展信徒;从三名上诉人及棋盘井教会成员处查获的宣传全能神的资料如下:从王某处查获资料46份及笔记本等;从芦兰兰处查获播放器1个、内存卡3张、笔记本1本、资料10份等;从乔彬处查获书籍30本、光盘57张、资料339份、笔记本电脑1台、播放器4个、笔记本18本等;从成员乌某甲处查获了播放器1个、书籍40本、光盘332张、磁带2张、245份资料;从成员樊某某处查获手写纸1张;从成员塔某某处查获资料37份、播放器1个;从成员娜某乙处查获书籍45本、汉文材料153份、蒙文材料2059张、播放器1个、内存卡2张;从成员徐某某处查获书籍7本、资料68份、内存卡3张;从成员丁某某处查获书籍50本、资料826份、笔记本4本;从成员白某某处查获书籍123本、资料1370份、光盘110张、纸条20张、笔记本3本等。
另查明,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呼喊派"认定为邪教组织,该组织后演变为"实际神",又称"东方闪电"或"全能神",并被公安部依法取缔。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訾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3份,证明2013年11月26日19时许,訾某某与芦兰兰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七居委929家属区家中,因芦兰兰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发生争吵,訾某某打电话报了警,芦兰兰知道报警后一直在家等候警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芦兰兰从自己的卧室内找出了信教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同案犯乔彬及其住处、同案犯王某。2013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B区2号楼2单元301号抓获乔彬,2013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王某的住处抓获王某。
2.证人娜某甲的证言,证明我于2008年开始信全能神,灵名叫变化,后来乔彬(即渴慕)将自己接到了棋盘井教会。2012年冬天,乔彬和卢兰兰(即安静)让我当库管员看管书籍。然后乔彬和卢兰兰前后用电动车送来二十几箱书放在我居住的天堂草原蒙古包东面一平房里。2014年3月份,又将该二十几箱书搬到我现在的住处棋峰家园14号楼2单元601室。2013年后我和安静、渴幕和尽力三人经常聚会。棋盘井教会的带领是渴幕和安静。书和碟都是渴幕和安静分两次拿过来的,尽力取过书和碟。MP5、存储卡是自己买的,里面听的关于全能神的内容是渴幕和尽力拿过去拷回来的。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我于2008年4月开始信全能神,隶属于棋盘井教会,灵名叫尽力,2013年1月担任事物执事,棋盘井教会的带领(即负责人)是渴慕(即乔彬)和安静(即卢兰兰)。我负责管理库点的书籍、库点聚会、从联络员手里接收从上面(乌海小区)来的纸条等事情。棋盘井教会最早隶属于海南教会的一个聚会点,2011年因地域原因把棋盘井聚会点分给公乌素教会,是属于公乌素教会的一个聚会点,2012年09月份之后脱离公乌素教会,成立了棋盘井教会,浇灌执事是合意,福音执事是进入,库点的保管员是变化,中转点负责人是蒙恩,联络员是尽力(男),棋盘井教会现有40余人。浇灌执事是负责聚会点,福音执事就是负责传福音。乌海小区通过联络员将上面转来的全能神书籍、资料、内存卡、纸条送到公乌素中转点,然后公乌素教会的联络员将上述材料送到棋盘井教会的中转点,我负责收取并交给教会的带领。棋盘井教会的有些情况汇报纸条、转线索条、公卡等东西通过联络员乌某甲(即尽力,男)送到公乌素教会中转点,公乌素教会联络员再送到乌海小区的中转点,后由乌海小区事务上的人领取后再交给小区带领。棋盘井教会库点的书籍资料都是从乌海小区通过公乌素教会转到棋盘井教会的,用来聚会的时候学习。用书籍资料的时候,我去库点取出交给带领,带领再往下发。新发下来的书籍和资料有的时候由我和乌某甲给聚会点散发学习,剩余的书籍资料入库。从2013年1月份开始,棋盘井镇每个月发40份,乌兰镇每个月发的17份,2013年6月份每个月发15份给信全能神不到一年的新人。致2013年左右发出去的打印资料约550份。由棋盘井教会两个带领渴慕和安静商量核对好之后,灵名叫渴慕的带领拉单子告诉我什么地方发多少份,发放的资料是上面的讲道交通和工作安排。乌兰镇地区的全能神书籍和资料主要由福音执事(灵名叫进入)带回去。2013年一月份以来给新人主要是发《神三步作工》,大约发了14本,这些书主要是安静和渴慕发的。棋盘井教会的电子文件由我、渴慕和安静三人从信徒手中收集后存到内存卡上,渴慕下载复制内容,在给信徒发回去,乌海小区下来新的内容,都要给每个信徒复制下载。
4.证人乌某甲的证言,证明我于2010年开始信全能神,灵名尽力,在棋盘井地区担任联络员,经常从棋盘井往乌海市公务素传递全能神的书籍资料、宣传资料、纸条等物品,有时候将书送到棋盘井镇中学前面的平房的老太婆家和西苑小区、底商那里。并在棋盘井地区参加了全能神教的聚会,上线是渴幕和尽力(女),渴慕是棋盘井教会的带领。我买了MP5、储存卡,里面关于全能神的内容是带领给拷上的。
5、证人樊某某、卢某某、王某甲、肖某某、李某甲、訾某某、塔某某、娜某乙、徐某某、丁某某、卜某某、王某乙、白某某、格某某、哈某某、乌某乙、张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关某某、李某乙、彭某某的证言,证明乔彬和芦兰兰都是棋盘井教会带领,王某是乌海小区的讲道员,三人均给信徒传过教、发过书、组织聚会,聚会的时候主要就是吃喝交通(相互交流)神话及学习上面的交通和工作安排。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上诉人王某、乔彬、芦兰兰相互辨认及三人被棋盘井教会其他信徒辨认的情况。
7、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棋盘井教会的库点(娜布奇家)查获关于"全能神"的书籍1263本、光碟1239张、宣传资料2550份;从三名上诉人及乌某甲、塔某某、娜某乙、徐某某、丁某某、白某某等信徒处依法查获书籍295本、光碟499张、宣传资料5153份及磁带2张。
8、上诉人王某的供述,证明我于2008年4月参加了公务素教会开始信全能神,2013年4月担任公务素教会福音执事,2013年8月担任乌海小区讲道员。我的灵名叫认识,别名叫陆枫。讲道员具体工作是给海南教会、西水教会、公务素教会、棋盘井教会的带领以及执事交通整理。棋盘井教会带领是乔彬(灵名为渴慕)和芦兰兰(灵名为安静),总人数40余人。与四个教会联系方式是传纸条,我将纸条写好放到公务素中转点的负责人选择那里,再由选择派其他人送到各教会。自己的上线是李杰,是乌海小区的带领。我将教会的奉献款交给李杰,李杰给我部分奉献款给教会买电脑等设备。棋盘井教会库点的书籍都是从乌海小区发下来的。先从乌海小区的人拿到公乌素的中转点,再由教会的带领拿到库点入库。工作安排中出现的"大红龙"是指所有反对信全能神教的势力。自己被抓之前向棋盘井教会下达过把书藏好的任务。
9、上诉人乔彬的供述,证明我于2008年开始信全能神教,灵名渴慕。现在是棋盘井教会的负责人带领。棋盘井教会之前是属于公乌素教会的一个聚会点,2012年8月份,因棋盘井聚会点的人员增多,从公乌素教会分离出来,建立了棋盘井教会,带领由我和芦兰兰(灵名安静)担任,主要负责组织信徒在一起聚会,安排具体聚会的时间和地点,学习上面传过来的交通用白纸打印的资料。目前棋盘井教会有将近75人,每个星期都能参加聚会的有35人左右,有四个聚会点(接待家庭点),有一个库点,一个中转点。2013年7、8月王某担任乌海小区讲道员后,我和芦兰兰组织棋盘井教会成员聚会,传达乌海小区下发的指示等学习资料,平时通过写纸条的形式与王某进行联络。2012年9月份左右,建立棋盘井教会不久,建立了棋盘井教会库点,存放书籍、宣传材料等资料,这些材料一部分是分教会之前遗留的,一部分是乌海小区通过公乌素教会下发给棋盘井教会的资料。只有我、芦兰兰、张某甲可以去库点取书、放书。
10、上诉人芦兰兰的供述,证明我于2012年10月份开始信全能神教,灵名为安静。我和乔彬是棋盘井教会的带领,上线是王某(灵名为陆枫),也就是现在的乌海小区讲道员。经常在每周二和周六上午10点至下午5店聚会,聚会内容是唱歌、祷告、吃喝神话。王某通过纸条给棋盘井教会传达乌海小区的工作任务。王某负责给我和乔彬聚会,向我们讲最新的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书籍。王某传达完之后,我和乔彬把王某传达下来的工作任务传达给执事。几个执事再往下给聚会点和各个信徒传授。棋盘井教会库点的所有资料都是从公乌素库点拿回来的,用来学习,给新人发放。库点存放有《话在肉身显现》、《审判从神家起首》、《神三步作工》等书籍和资料,由我和乔彬负总责,张某甲具体负责书籍资料的出入,娜某甲就住在库点。
11、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证明查获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载有全能神教宣称资料的内容和数量及全能神教书籍资料、图片的情况。
12.物证,证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了电子物证、光盘、纸条报表、全能神书籍、日记本等全能神教内容的材料。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证明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呼喊派"认定为邪教组织,该组织后演变为"实际神",又称"东方闪电",并被公安部依法取缔。
14、鄂尔多斯市反邪教协会鄂反邪办函(2016)1号文件,证明"全能神"邪教组织由赵维山于1991年建立,又称"东方闪电"、"闪电派""、"实际神"等。其信奉的是"女基督",教义及歪理邪说都是围绕"神的三步作工"、"神的最后审判"为主,书籍有《话在肉身显现》、《东方发出的闪电》、《神三步作工精选》等。宣扬秘密集会,入教要写保证书,要求信徒奉献祭物、缴纳奉献款等。被鄂尔多斯市反邪教协会认定为邪教组织。
15、鄂托克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证明因上诉人王某、芦兰兰、乔彬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
16、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王某、芦兰兰、乔彬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乔彬、芦兰兰在"全能神教"邪教组织被国家依法取缔后,仍然组织、利用全能神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三名上诉人传播的邪教书籍和光盘数量均已达到100册和100张的五倍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芦兰兰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王某、乔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邪教材料等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王某上诉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乔彬及其辩护人上诉称乔彬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芦兰兰及其辩护人上诉称芦兰兰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乔彬、芦兰兰通过恢复已查禁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发展门徒,招收会员,组织会员定期聚会,大肆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散步谣言,蒙骗控制大量群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动摇我国法制秩序,三人的行为均符合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依法从库点查获关于"全能神"的书籍1263本、光碟1239张、宣传资料2550份;从三名上诉人及乌某甲等信徒处依法查获书籍295本、光碟499张、宣传资料5153份及磁带2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5倍以上,即传单、图片、标语、报纸1500份以上,书刊500册以上,光盘50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已传播出去一部分,即被抓获的,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或者已经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累计达到上述《解释(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按照既遂处理,对没有传播鄂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上述宣传品虽然不是由上诉人制作,但是用于宣传全能神,并且已传播出书籍295本、光碟499张、宣传资料5153份及磁带2张。所以,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应计入既遂数量中,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名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故对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意见均不予支持。上诉人芦兰兰及其辩护人上诉称芦兰兰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芦兰兰被抓获后提供同案犯乔彬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芦兰兰无立功情节,亦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银福
审?判?员???孟和巴图

代理审判员 ? ? ? 王 蒙

书记员:???娜仁格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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