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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刘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2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辽B828K3号轿车拉载被害人韩某某,沿高尔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云山街至花园广场路段时,车辆侧滑撞向路灯,致被害人韩某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23mg/100ml。经大连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所驾车辆行驶速度达104km/h。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据,视听资料光盘,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烈

书记员: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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