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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发交通肇事一案,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发醉酒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晖乌公路867KM处向北转弯时,与对向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周梅、张仁死亡,张某发受伤,两车部损。经法医鉴定:周梅因被钝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磕撞)头面部及肢体,致多处挫裂伤,多发骨折,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仁因被钝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磕撞)头面部及肢体,致多发骨折,腹部损伤,肺挫伤(右侧),呼吸衰竭死亡。经大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张某发血液中检出乙醇为每百毫升149.3毫克。经大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梅、张仁不负事故责任。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发对指控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发到案过程。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发身份信息。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申请书、证明、×××车辆损失鉴定报告、谅解书。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三、鉴定意见。1、吉林大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公(毒)鉴(乙醇)字[2017]040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在送检的张某发血液中检出乙醇每百毫升血149.3毫克。2、吉林大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公(毒)鉴(乙醇)字[2017]041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在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3、吉林大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公(司法)鉴(交通尸检)字【2017】010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周梅因被钝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磕撞)头面部及肢体,致多处挫裂伤,多发骨折,严重颅脑损伤死亡。4、吉林大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公(司法)鉴(交通尸检)字【2017】011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张仁因被钝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磕撞)头面部及肢体,致多发骨折,腹部损伤,肺挫伤(右侧),呼吸衰竭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发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梅、张仁不负事故责任。四、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证实,2017年4月1日中午,我父亲郑德海的猪丢了,又找回来了,我就请屯子的邻居还有好哥们在烧锅镇四一村杨国喜家饭店吃喜,中午吃饭时,我和张某发、张某1、我父亲、董文军(外号董二),还有几个人,我们在一桌吃的饭,席间,我们都喝酒了。张某发中午喝了3两白酒,喝了三杯啤酒,他吃饭完骑摩托车走的。2、证人张某1证实,与证人郑某证实基本一致。3、证人张某2证实,2017年4月1日18时30分许,我弟弟张某发开车拉着我弟媳周梅从家去往安广镇接到我父亲张仁后,又到舍力镇四吊五屯接的我,往烧锅镇乡四一村向阳山屯返,当我车行驶到事发地点路口处时,我车是由西向北左转弯,这时沿道路由东向西驶来一辆大货车,我们两车就相撞了。事发后,我车上的人都受伤了,对方驾驶员就报警了。过了一会,安广镇120救护车就来到了,把我弟弟张某发、周梅、我父亲张仁送医院了。我就留在现场了,交警到来后,我的一个朋友来到现场后,把我接走了。4、证人李某证实,我的车是×××号尚骏牌随车起重重型货车,车辆有商业险。2017年4月1日在大安市发生交通事故了,事发时是王某驾驶的。5、证人王某证实,2017年4月1日晚上7点10分,我驾驶解放牌×××号车辆从安广镇装的货去往大安市舍力镇,当我车行驶到事发地点路口处时,对向驶来6-7辆车,在最前面的这辆轻型货车行驶到事发地点路口处时,该车突然由西向北左转弯,我就急忙踩刹车,我两车就相撞了。事发后,我看见对方货车上的人受伤了,我就急忙打120报警了,之后又打110,119。安广医院120救护车来到后,就把该车驾驶员,还有副驾驶位置上的一个女的,后排座上的一个老头给送医院去了。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发供述,2017年4月1日中午我去四一村杨国喜家喝完酒后,我驾驶×××号货车载着我妻子周梅和我父亲张仁到舍力镇四吊五接的我哥张某2,之后我们回四一村,我沿3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事发地点时向北转弯(烧锅镇乡方向转弯),这时由东向西行驶过来一辆大货车,我的车就与这辆大货车相撞了,相撞后我和我妻子都夹在车里了,救护车来人帮忙把我们从车里抬出来送医院了,大约7点半左右,大安市交警队民警来到医院,对我简单询问了解现场情况后对我进行采集血样。当天中午我在四一村杨国喜家饭店喝的酒,喝了一两半白酒和一杯啤酒,跟我一起喝的有郑某、尹国坤、董文君、还有几个别的屯的,我叫不上名字。我右侧脸、右侧脑袋和右侧腿受伤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发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的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此次事故二被害人均系张某发近亲属,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守航
审判员  夏艳娣
审判员  张桂晶

书记员:刘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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