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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吉0802刑初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16页上数第11行“……1195691.55元……”现更正为“……195691.55元……”第14行“……计225422.24元……”现更正为“……计29730.69元……”。

审 判 长  陶立鹃 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书记员: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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