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退休人员,现住长春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6月22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兆瑞、代理检察员刘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杜凌飞 代理审判员 王 月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书记员: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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