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教师,户籍所在地辉南县,捕前住辉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由龙运,吉林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欣、杨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由龙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长春市绿园区某小区某室,用事先准备的扁铲等工具将房门撬开进入室内,进入室内后蒙面并将被害人佟某手脚捆绑,抢劫被害人佟某现金400元;黄金项链一条,重4.1克,价值1189元;黄金耳环一对,重2.671克,价值775元;浪琴L42094手表一块,价值3800元;工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并用建设银行卡在ATM机取现金2000元。案发后,赃物、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3月16日2时许,绿园分局管内的某小区某室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被害人佟某被抢的建行卡于16日凌晨3时9分被取出2000元钱,取钱的地点在南关区幸福街一路建行自动取款机,通过调取自动取款机录像,犯罪嫌疑人取完钱后沿幸福一路东行至人民大街西街,然后北行至笑笑网吧,通过调取笑笑网吧实名登记,一个叫张某某的来网吧上网的时间、着装、体貌特征与取钱的嫌疑人是一个人,据此确认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在辉南县某学校内抓获,经讯问,张某某供述了2014年3月16日在某小区某室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
3、搜查证、搜查笔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在辉南县张某某家西卧室左侧床头柜里搜查到黄金耳环一对,项链一条,浪琴手表(LONGINES)一块(手表背面序号34082183),帽子一个,乳白色夹克衫一件,紫色单帽一顶,手机一个,索尼相机一个。
4、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收条:载明①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依法扣押一块浪琴手表、一条千足金项链、一对千足金耳环、一个索尼相机,并将一块浪琴手表、一条千足金项链、一对千足金耳环返还被害人佟某。②被害人佟某收到张某某家属李某返还人民币2400元(其中现金400元、在建设银行卡里取出2000元)的事实。
5、照片:载明被告人张某某抢劫财物的情况和作案时使用的相机情况。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8、情况说明:载明张某某被抓获后交代其实施抢劫犯罪时,撬门使用的扁铲及蒙面头套在其后来打车逃跑时扔到沿途的路上,抢劫来的银行卡,在其取完钱后扔掉。经工作民警没有找到涉案的上述物品。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后,经对其记录被害人银行卡密码的手机检查,已经没有了银行卡密码的记录。张某某交代对被害人拍的裸照于案发当天已被其删除。民警经对张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拍裸照的照相机检查,也没有查到有关照片。
9、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10、检验报告:载明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抢劫的项链和耳饰系千足金项链和千足金耳饰。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涉案一条千足金项链4.1克,估价人民币1189元;千足金耳环2.671克一对,估价人民币775元;浪琴手表L42094一块,估价人民币3800元,合计人民币5764元。
12、银行对账单:载明被害人佟某的建行卡于2014年3月16日在长春市通过ATM机被取走人民币2000元。
13、光盘三张:载明银行监控录像情况、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现场情况及审讯情况。
14、谅解书:载明被害人佟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证言:张某某是我爱人。2014年3月16日上午9点多钟,张某某回的家,大概15日上午10点多钟离开的家。张某某离家时说是上柳河他一个同学家参加葬礼。张某某16日回家后没给我物品。17日的时候张某某有些反常,性情有点急躁,并告诉我自家的门窗关好。我和张某某17日和佟某还有佟某的男朋友一起吃饭了。我们在一起吃饭时,他主要是说佟某和她对象的事,同时还告诉佟某下班早点回家,关好门窗,走的时候他给了佟某一张邮政卡,佟某没要。吃完饭,我们回家,张某某说佟某被抢了,报案了,没伤人,只抢了一些东西,并告诉我以后要关好门窗。张某某平时都穿休闲衣服,他有浅黄色上衣和深色沿帽。张某某在给佟某邮政卡的时候说,佟某没有钱了,让她先花。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佟某陈述:2014年3月16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绿园区家里正睡觉呢,突然有一陌生男子将我推醒,我当时是脸向上平躺在床上的,他坐在我床边,脸离我脸很近。他说:“抢劫,你趴过去。”我当时特别害怕,就翻身趴在床上。他用一个塑料的象“勒死狗”一样的东西把我手绑上,又用我衣柜里的一个腰带把我脚也捆上了。他说:“你不要动,也不要喊,我不想伤害你,我就是要钱,你的钱放在什么地方了。”我就告诉他说:“钱在客厅我的包里。”他把包拿过来说:“里面就400块钱,还有2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是多少。”我就告诉他密码,当时他用手机把密码记下来了。他说:“还有没有了。”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就告诉他客厅的小红包里面有我的手链、耳环和项链。他又问我还有没有,我告诉他客厅抽屉里有我奶奶给我的手镯。他过去从抽屉里拿出来,看了看,说:“你奶奶给你的东西我就不要了。”然后他把手镯放在我床头了。然后他开始和我聊天,他说:“你真好,挺诚实的,我媳妇要像你这么好就好了,她现在跟别人跑了,孩子都不管了,别人都说我没能耐,”然后他就开始哭。哭了一会又问我多大了。接着他就要拿钱走,又说不放心怕我报警,就和我说让我把衣服脱了,他照几张照片,如果我报警就把照片传网上去。我怕时间长了他再伤害我,就听他安排,他把绑我的东西解开,然后让我把衣服脱了。他拿着手机对我照了挺多照片,接着就拿走好多我放在桌子上的吃的,还在客厅里还拿了一袋面包,在我卧室吃了。临走的时候和我说:“你以后记住把门锁好,我一捅就开了,从楼下到楼上就你们家门我打开了。你们家小区门在哪里?”我告诉他之后,他就离开了,走之前我把门禁卡给他了。他走之后,我听到两声门响,我判断他应该是走楼梯下去的,我就赶紧把屋子灯都打开,门反锁上,过了3分钟左右,我在楼上窗户上看小区花坛附近有个人往小区门口走,穿白色衣服。之后我就给同事打电话了,当时是凌晨2点51分,同事就带着巡警一起到我家来了。我一直都是用枕巾捂着脸,没看到他长什么样。我的银行卡都是用我身份证办的,卡号我记不住了,工商银行的卡是工资卡,里面有200多元钱,建设银行的是信用卡,能透支5000元。早上3点11分建设银行给我发的短信提醒,告诉我信用卡透支2000元,因为取现金只能取2000元,所以他取了2000元。那人用什么工具给我拍的裸照我不知道,我太害怕了,但是我看见闪光灯在闪。我被抢的一条项链、一对耳环都是黄金材质的,一块手表是浪琴牌的,白色的,表盘是圆的,比较薄,型号是L42094型,及400元现金,还两张银行卡,他在抢劫我的建行卡里面取了2000元钱。项链是拧麻花劲的,一头是W型,另一头是一个小圆圈,金耳环两只都是条状,拧麻花劲,圆圈型的,两头中一头是尖状的;他说话声音特别低沉,乌拉乌拉的,但是我知道是东北口音。他在我家抽烟了,吃面包了,还去了一趟卫生间。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3月15日11点左右,我从朝阳镇坐客车到长春的。下午15时左右,我到某小区去,我在小区外面把事先准备的黑口罩、浅棕色的帽子戴上了。我到那个小区的二单元,我尾随着那个单元的业主进入单元门以后,我就在单元门的9楼的外楼道呆着来着。后来呆到黑天了,我就到8楼东面那家撬门。我用事先准备的小扁铲开始撬门,但是没有撬开。然后我就又回到9楼的外楼道里。我就在那等着怕被人发现,过了挺长时间,我听见咣当一声关门声,我想不是那家人回来了就是她家隔壁的回来了。等到半夜的时候我又去撬8楼(佟某家)的门,但是我还是没撬开。我就用手使劲扒拉门把手,扒拉几次那个门就被我弄开了。之后我就进屋了。我看客厅没有人就直接进卧室了,看见佟某躺在床上只穿了一条内裤,我拿被子给她盖上了,我就把她卧室的柜子打开翻了翻看没有什么值钱的。我就到她隔壁的卧室,在床上坐了一会。过了半个小时,我把口罩摘下来,把事先准备好的头套戴上了,我就到佟某的卧室,把佟某叫醒了,我说:我不想伤害你,我就想抢点钱。我叫她把脸转过去,身体背对着我。然后我就用她柜子里的一根花色的丝绸条,不知道是纱巾还是什么把她的脚给绑住了,又用深色皮包的带子一样的东西把佟某的手也绑住了。之后我就问她有没有钱和贵重的东西。她说有黑色的包在客厅呢。我就把她包里的40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一张工行卡,一张建设卡)。我说还有没有贵重的东西,她说在客厅放饰品的架子上有首饰。我就拿了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我问她还有什么,她说还有一对金镯子。我就从刚才那个饰品架上拿金镯子。她说那个镯子是她奶奶留给她的,我就说那我不拿这个镯子了。之后我就站在她床边上和她说话,我说她很善良,要是我媳妇能有你一半这样就好了,说着话我就哭了。我说她挺诚实的,她说手麻了,我就把她手脚绑的带子解开了。我问她卡的密码并把密码记在我手机里面了。我说为了防止你报警我还是给你拍几张裸照吧,并威胁她说如果她报警我就把她的裸照发到互联网上。我问她家有吃的吗?她说冰箱里有吃的。我就去拿吃的吃来着。我用事先准备好的相机给她拍了七、八张裸照。拍完之后,我说给她留100块钱。她说不用了,你赶紧走吧。后来我就给她磕了三个头,我说你太善良了。我问她要了门禁卡,问她家小区门的方向在哪边,我就离开了。离开的时候拿了一个带有“吉大医院”字样的塑料袋装着抢劫的东西离开了。在离开她家小区坐出租车的时候,我把头套摘掉和扁铲一起扔了,把口罩和帽子戴上了。出了小区大门后我就把她的门禁卡扔了。后来到了客运站我下车了。我沿着马路走到了一个建设银行ATM机,就进去用佟某的信用卡取了2000块钱。然后又用工行的卡取钱。但是工行卡里面没有钱。我取完钱之后,就到那附近一家网吧上网,上了两个多小时。天亮以后,我坐客车回家了。抢劫时我拿扁铲撬门来着;提前准备的头套,头套是用我自己的旧线裤自己剪的;提前准备了口罩和帽子,口罩是黑色的,帽子是浅棕色的。还准备了一台照相机,本来想拍存折的密码什么的。后来为了威胁佟某就给她拍裸照用了。我抢劫了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一块手表、40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在其中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里取了2000块钱。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一块手表都放在我家来着,现在被公安机关收缴了。2400块钱我存在我的邮政储蓄卡里面了。现在卡也被公安机关收缴了。我以前是佟某的初中老师,现在和佟某是朋友关系。把佟某作为抢劫对象是因为她有正式工作,我想她肯定有钱,并且她都是一个人住,我以前参加一个同学婚礼,在佟某家住过,我就记住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索尼相机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够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索尼相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冬冬 审 判 员 谢子男 代理审判员 赵 乐
书记员: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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