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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诈骗罪一案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广太,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840414051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上街277号楼3单元308室。曾于2013年9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锦州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坤,系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广太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孝金、代理检察员米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广太及其辩护人王玉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胡广太于2013年1月以来,在锦州市西高速收费站、北票市发电厂门前等地点,虚构事实以给李万友的孩子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李万友人民币共计130000元。
2、被告人胡广太于2015年4月的一天,在辽阳市宏伟区18区,以给王凤龙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王凤龙人民币共计60000元。
3、被告人胡广太于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10月7日期间,冒充渤海大学的处长,并谎称认识辽宁省委组织部的人,分别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高速公路西出口、百货大楼旁工商银行、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邮政银行,虚构事实以给邢云春的儿子王皓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邢云春人民币共计300000.00元。案发前退款21600.00元。
4、被告人胡广太于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9日,在锦州市古塔区西街建设银行内,虚构事实以给闫丽的孩子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分二次骗取被害人闫丽人民币共计110000元。案发前退款人民币10000元。
5、被告人胡广太于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6日期间,在朝阳市双塔区珠江广场建设银行内,虚构事实以给王丽颖的孩子办理渤海大学上学需要费用为由,分二次骗取被害人王丽颖人民币共计70000元。案发前退款人民币20000元。
6、被告人胡广太于2015年11月17日,在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一段57-5号楼2单元403室田润生家中,虚构事实以给田润生女儿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润生人民币共计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邢云春陈述,她是通过郭宝君认识的胡广太和一个姓孟的男子,郭宝君说胡广太是渤海大学的处长,认识省委组织部的姓孟的,有能力给她儿子办理工作,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通过郭宝君联系,在葫芦岛市高速西出口与胡广太见面,以手续费的名义给胡广太3万元;2013年4月29日她和郭宝君、胡广太在百货大楼旁边的工商银行给胡广太12万元;同年5月17日在渤海街道邮政储蓄银行给胡广太汇款15万元。之后胡广太说她儿子王皓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安排不了,得转锦州后再调回葫芦岛市,胡广太又给她一堆表格让填,后安排在锦州市古塔区动监局实习,因不开工资,她儿子王皓就不干了,胡广太又说能把她儿子安排在营口市和葫芦岛市,但都没信。
2、证人王皓证言,他是邢云春的儿子,证实胡广太给他办理工作过程中他妈给胡广太30万元,但工作至今未办成。报案后,胡广太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还回人民币21600.00元。
3、证人郭宝君证言,证实邢云春是通过她认识的胡广太,胡广太以能给邢云春的儿子办理工作为由从邢云春处拿了30万元。
4、证人程焕证言,他是海军飞行学院的现役干部,认识胡广太,王皓告诉他胡广太曾经打着他的旗号给王皓办理工作,并骗了王皓30万元钱,这事他不知情。
5、被害人王丽莹陈述,2015年6月24日,她丈夫刘志强通过王学成认识的胡广太,王学成说胡广太是渤海大学的,能办理入学的事,大概需要5万元钱,她就通过王学成给胡广太5万元钱,但事情没办成。
6、证人王学成证言,胡广太告诉他可以办理渤海大学入学的事,他就找了刘志强,因为刘志强的孩子没上学,刘志强就同意了,通过他给胡广太汇款5万元钱。2015年8月初到9月初,他总给胡广太打电话,胡广太说等消息吧,又说在公示呢。2015年9月6日,胡广太又给他打电话要2万元押金,刘志强又给胡广太汇了2万元,后来胡广太把这2万元退回来了。还有,闫丽也被胡广太骗了几万元。
7、被害人田润生陈述,他想给女儿找个工作,通过李翠玲认识的胡广太,给胡广太汇款4万元钱,事没办成钱也没退。
8、被害人闫丽陈述,2015年4月王学成给她打电话,说认识胡广太,胡广太手里有个进央企中丝集团的指标,她就相信了,给胡广太汇款11万元,但始终没接到上班通知,王学成就找胡广太要钱,胡广太归还1万元钱,其余的没退。
9、被害人李万友陈述,2013年1月6日,他通过杜功波认识的胡广太,胡广太说能给他家孩子办理工作,他就在锦州西高速口给胡广太拿了5万元;2013年9月24日胡广太又要走5万元;后来他又分2次给胡广太汇款3万元。但事情没办成,钱也没退。
10、证人杜功波证言,他把胡广太介绍给了李万友,胡广太答应给李万友的孩子办理工作的事,李万友说给了胡广太13万元,但事情没办成。
11、证人苏殿举证言,他是锦州市松山新区政法委副书记,胡广太是他的监管对象,胡广太曾经带着邢云春和王皓见过他,他不知道胡广太给王皓办理工作的事。
12、证人付文明证言,他是锦州市检察院的科员,2013年底胡广太给他打电话说要给一个叫王皓的大学毕业生找个实习的单位,他就答应了,并安排在了锦州市动监局,其他的事情不知情。
13、证人姜德刚证言,他是渤海大学研究生院院长,认识胡广太,胡广太没找他办理过入学的事情。
14、被害人王凤龙陈述,胡广太于2015年4月份联系他说中丝物流招聘员工,问他想不想去上班,他说可以,胡广太说需要6万元,他就将这6万元汇款给了胡广太,但后来听说胡广太因诈骗被抓了。
15、辨认笔录,李万友辨认出胡广太。
16、书证,王学成、闫丽、王凤龙与胡广太银行卡交易明细,胡广太给郭宝君打的收条、借条,胡广太给王皓写的承诺书,胡广太给邢云春写的借条,郭宝君给邢云春写的借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关于王皓同志借调函、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任免表、协议书、审批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短信信息、报案材料、胡广太给李政写的收条、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工资变动审批表、就业协议书、辽宁省聘用合同书、举报信、保证书、个人活期明细查询、情况说明、葫芦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无刘海洋副局长的证明胡广太刑事判决书、王皓微信收款记录、王皓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短信、王学成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等。
17、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对胡广太的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破案及被告人胡广太羁押情况。
18、被告人胡广太供述,他是通过郭宝君认识的邢云春,邢云春要给王皓办工作,给他30万元钱,他打的借条,工作没办成;田润生为给孩子办工作给他汇款4万元;通过王学成认识了闫丽,闫丽为给孩子办工作给他11万元;通过王学成认识了王丽颖和刘志强,王丽颖为给孩子办进渤海大学学习给他7万元,后来他退回2万元;以办工作为由收过王凤龙的4万元钱;收过李万友为孩子办工作的10万元钱。以上收的钱都被他还自己的欠账或者给其他人及让他自己花了。
19、被告人胡广太身份证明材料、现实表现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广太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广太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胡广太收取的部分钱款给一个叫宋春波的人了,给宋春波的钱应该从被告人胡广太的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此部分事实没有证据证实,且该钱款都是被害人直接给胡广太的,胡广太给谁、怎么支配应作为诈骗的钱款去向予以认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广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广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10000.00元;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3)太松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胡广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5000.00元(其中已缴纳人民币15000.00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胡广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万友人民币1300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凤龙60000.00元;退赔被害人邢云春人民币278400.00元;退赔被害人闫丽人民币1000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丽颖人民币50000.00元;退赔被害人田润生人民币4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刘立春 审 判 员 荀 巍 巍 人民陪审员 孟 繁 星

书 记 员李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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