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叶树兴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树兴,男。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字(2013)
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树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树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叶树兴无驾驶证驾驶辽PS9120号两轮摩托车,沿102线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346公里+100米路段时,与行人徐桂珍相撞,造成徐桂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绥中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兴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树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兴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树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桂静
审判员:李信
审判员:董文龙

书记员:孙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