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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华东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锦州九翔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朱华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九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孟淑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朱华东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锦州九翔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6年1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锦州九翔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时,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锦州九翔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冻结期限将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海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苏锦元

书记员: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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