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绰号“狗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x。1988年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14年3月27日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逃跑,于2014年4月15日被立为网上逃犯。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卜忠英,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8]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22日立案,于同年4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秦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卜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一、2012年12月11日,李x3、李x2电话联系被告人李x,告知欲从其处购买毒品,李x同意后,二人驾驶车辆从营口市鲅鱼圈区来到鞍山市。双方约定在鞍山市通往海城市的公路沿线进行毒品交易。李x驾驶车辆到达约定地点后,在李x的车上,李x将毒品贩卖给李x2。交易完成后,李x3、李x2驾驶车辆行驶至海城市南台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李x3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椅下搜查出白色晶体4袋、红色片剂5粒。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从李x2处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75.24克、红色片剂净重0.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1.7%。
2014年6月11日,李x3、李x2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均被本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x2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12月11日13时许,在鞍山市南台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和我一起被传唤来公安机关的还有李x3。我是帮李x3从“二哥”拿冰毒,一共是76克,他也是为别人取毒品。今天8时许,李x3和我说他朋友要冰毒,让我帮着弄一些。我就给“二哥”打电话,和他说李x3是我男朋友,就把电话给了李x3。当时我就听李x3对“二哥”说要25克,说还有一个朋友要货(毒品),现在不知道要多少,一会儿再给你打电话。之后李x3和我就开车去鞍山了。刚下高速公路,我就给“二哥”打电话说要买76克毒品,“二哥”说行。我又问“二哥”我们去哪等他,他说到铁东区委门口等他。之后我俩就开车到了铁东区委,在那等了挺长时间。“二哥”又给我打电话让我俩去两馆等他,我俩到了两馆后看到“二哥”开了一辆白色本田过来了,车号是辽H265**。“二哥”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往海城方向开。我俩又往前开了一段距离后,“二哥”让我们靠边停。之后我上了“二哥”的车,“二哥”就把76克冰毒给我了。当时冰毒外面是用卫生纸包着的,我和“二哥”说了几句话就回到自己车上了。上车后我就把冰毒放在副驾驶座位的下面了。当我和李x3开车快到海城南台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我和李x3是男女朋友关系,认识也就二个月,我一般管他叫胖栋,他管我叫李菲。
2.证人李x3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12月11日13时20分许,在海城市南台收费站被公安机关传唤来到鞍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我是开黑车的,我和李菲(李x2)是朋友关系,我俩一共来鞍山两次购买毒品。第一次是大概10多天前的一个晚上,李菲给我打电话让我跟她出车去鞍山,我说要500元,她同意了。22时许,我们到了鞍山一个居民小区,李菲上楼一趟回到车上时拿着一个纸盒箱子,告诉我往海城走,跑底道回鲅鱼圈。之后她给了我300元和1克冰毒。第二次是今天7时许,李菲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她出车去鞍山,到鞍山市内东方男科医院附近不远的地方,她下车进了一个小区上楼了。过了一会儿,李菲抱了一个被回来了,让我走高速从南台上道,但兜里没有钱了,要给他“二哥”打电话借100元。在车里李菲给“二哥”打了个电话,“二哥”在电话里让我们在两馆等他,我们就把车开到两馆道边停车等着。过了20多分钟,她“二哥”就过来了,然后李菲去“二哥”车里呆了一会就回来了。我们开车往回走,走到南台高速道口时,等信号灯时警察把我俩抓获。我不清楚李菲到鞍山买了多少毒品,她没告诉我,但我知道她来鞍山是购买毒品的。今天来,李菲答应给我300元和1克冰毒。二哥开了一辆白色本田轿车,车牌号是辽H,尾号是2525。因为车上有毒品,我害怕,警察抓我时,我就跑了。
3.被告人李x(2014年3月25日)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抓捕我的当天中午,我见了李x2。她给我打电话要给我拿点东西(冰毒)。当时我在铁东区委,我让她过来。后来我又给她打电话说:“铁东区委这人太多,不方便,去两馆那”。之后,我在两馆那等李x2。过了一会儿,李x2上了我的车,拿出点冰毒,我在车上抽了几口,感觉不怎么好就没要,她就下车走了。当时,我开着白色本田轿车,车牌是辽H的。
被告人李x(2017年8月11日)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李x2给我打电话问我有冰没。她和一个男的开车来鞍山,当时我们约定在铁东区委见面。到那之后,李x2说人挺多,不安全,就开车去了两馆。我开白色本田轿车去两馆,李x2和一个男的开一个捷达车。到两馆后,李x2上我车问我有东西没,我说没有。后来他俩开车就走了。
4.辨认笔录证明:李x2辨认出李x系卖给其毒品的“二哥”。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2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从李x2处扣押白色晶体4袋(一个大袋、一个中袋、两个小袋)、红色片剂5粒。
6.上缴毒品登记表证明:2012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将从李x2处扣押的毒品上缴至鞍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7.检验报告证明: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从李x2处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75.24克、红色片剂净重0.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1.7%。
8.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6月11日,李x2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x3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9.公安机关侦查报告证明:2012年12月11日8时许,鞍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发现案件线索,李x2、李x3驾车从营口市鲅鱼圈到鞍山市购买毒品,由李x2和李x商议购毒。通过侦控发现,李x与李x2、李x3约定在鞍山市铁东区委门口交易。侦查人员埋伏在鞍山市铁东区委附近开展侦查工作。侦查员发现李x驾驶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在鞍山市铁东区委附近出现。随后侦控发现,李x告诉李x2铁东区委不安全,更改交易地点为两馆附近。侦查员预先赶往建国南路四方台水果批发市场附近设伏,发现李x驾驶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与李x2、李x3驾驶的黑色捷达轿车在建国南路两馆附近汇合,李x2上了李x的本田车,拿着东西回到捷达车内。这时李x驾驶本田车离开,李x2、李x3驾车继续向南行驶。
通过侦查掌握,李x于当晚要与黄x、李x4进行大宗毒品交易,抓捕组商定先选择合适时机抓捕李x2、李x3,待李x与黄x、李x4交易后再全面收网。侦查员驾车跟踪李x2、李x3,当二人驾驶行驶至南台高速收费站附近时,侦查员将李x2、李x3抓获,并缴获了刚从李x处购买的毒品冰毒75.24克、麻古0.46克。
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2012年12月11日,鞍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黄x、李x4有贩卖毒品嫌疑,并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二人与被告人李x在鞍山市铁东区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8时许,李x在其租住的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9栋56号房屋楼下驾车冲撞民警后逃跑。当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李x租住的房屋内将黄x、李x4抓获,并搜查到大量现金。随后,公安人员对李x租住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员在禁毒支队公安人员的指认下提取便池南侧地面三处细小的白色晶体;勘查员进入厨房,在禁毒支队公安人员指认下,将水池下方两段排水管卸下提取。
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人员扣押的弯管内壁附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厕所地面提取的少量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将李x立为网上逃犯。2014年6月11日,黄x、李x4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x的证言证明:我与艳梅于2010年在深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今年6月的一天,艳梅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找人买到冰毒,之后我把我朋友王志翔的电话留给了她。我来鞍山是因为艳梅给我打电话,我以为她要跟我回深圳,所以我就到鞍山来接她了。我于2012年12月10日乘飞机到达沈阳,当晚入住一个洗浴中心。11日上午,艳梅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还没到,我在电话里跟她说路上有警察堵卡,我不敢过去。后来我乘坐一辆黑出租到了鞍山。艳梅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鞍山供销城等她。我下车后,我给艳梅打电话,电话那边是一个男的接的。我在电话里面说自己到鞍山了,那名男子说艳梅有点事,让我等一会儿。当时我不知道这男的是谁,后来艳梅带我与二哥见面,艳梅告诉我这个号码是二哥的。给这个男的打完电话后,我又马上给艳梅打电话,十分钟后艳梅到了。艳梅带着我进入一栋居民楼的五楼,艳梅打开房门,屋内没有人,桌子上有白银色的纸,纸上有冰毒,我和艳梅抽了两三口冰毒。过了二十多分钟,一个中年男子进屋了,艳梅跟我说,这就是二哥。我跟他打过招呼后,二哥也吸了几口冰毒,然后就跟艳梅聊天,他们聊什么我不知道。他们大概聊了十分多分钟,二哥说他有事要出去一趟,然后就走了。我就和艳梅在屋里聊天。过了二十多分钟,二哥回来了。我告诉二哥我与艳梅要离开,二哥跟艳梅说还有一点儿事,让艳梅先别走。然后二哥又走了,我和艳梅继续在屋里聊天。
警察在抓我的屋内搜出一个挎包,包内有大量现金,这个包是二哥带来的,我不知道这些钱是做什么用的。我来鞍山随身带了一个挎包,挎包里面大概有10万元零用钱。警察在抓我的屋内搜出的电子秤不是我的。警察在我的随身挎包内搜出的四张大额的银行存款凭证,其中有一张30万的存款凭条是我朋友“阿豪”让我帮他存的,另外三张是别人欠我的钱,存我账号里的,这些钱是我在深圳卖药做业务员时挣的。我只有一部TCL牌手机,手机号码是1390247****。今年11月的一天,我在沈阳期间突然接到一个物流公司的电话称有一个需要我接收的邮件,我拿过邮件一看是一款空调,然后我朋友王志翔的老大“阿豪”给我电话让我把这个空调送到鞍山市铁东区政府后面的一栋楼下。二哥给我大概13万元后把空调接走。我将这些钱汇给了“阿豪”。第二次接收快递公司的邮件是在半个月以后。我接到邮件后按照“阿豪”的指示把邮件拆开,发现是一个电焊机,在电焊机的空隙里用黑色塑料袋包着一包东西。我将这包东西拿到鞍山给了二哥,艳梅当时也在场。二哥给我30多万元,我将这些钱打入“阿豪”指定的账号。第三次接收快递公司邮件是在2012年12月11日,我把邮件拆开后发现里面是一个电动按摩椅的靠背,在空隙处有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我带着这包东西就来到了鞍山,在今天我被抓的屋子里面将东西交给了“二哥”。我不知道在警察抓我的屋子的厕所地上和厨房水池下水管内提取的少量白色晶体是什么,但我知道二哥去过厕所里。警察缴获的现金,我自己包里有10万多元,另一个挎包里的钱警察当我面数有80多万,大部分都应该是二哥的。
2.证人李x4的证言证明:我在深圳认识的黄x,他来鞍山是让我帮他联系做苹果生意。2012年12月11日,黄x给我打电话说他11时许能到鞍山。11时许,二哥让我到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9栋56号。我与二哥在那里等了一会儿没见黄x过来,我就离开了。16时许,黄x给我打了电话说他到铁东区荣誉街39栋56号了,我就赶过去与黄x见了面。进屋后我看到二哥与黄x正在聊天。我不知道铁东区荣誉街39栋56号是谁的家,我以前没有去过那里。我也没有二哥的联系方式。我本人不吸毒。公安机关查获的大量现金在手提包里,我不知道是谁的。警察进屋之前,我和黄x在房间里说话,期间我去厕所了,所以屋里有冲厕所的声音。
3.被告人李x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11日晚上,在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9栋楼下,我刚从楼上走下来,进到车里,看有人走过来,我就开车准备走,有人大声喊,我慌张就开车冲出去跑了,还听到了枪声。我住的那个房子是我租的,租了一个多月了。当晚我见了李x4和她带来的一个男的。当天下午,李x4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来,要在我这呆一晚上。当晚,李x4和那个男的到我租住的房屋后,我就下楼了,之后就发生了我开车跑的事。我开车跑了之后,给李x4打电话,告诉他楼下有人,要么是警察,要么是“社会人”,让她别下楼。之后,我就把手机关机了。李x4叫我“二哥”。那个男的手里拿着一个皮箱,他没打开,我没看到皮箱里装的什么。公安机关在我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的90多万现金是我的,是我父亲的丧葬费和亲属往来的钱。
4.辨认笔录证明:黄x辨认出李x系其提到的“二哥”。李x4辨认出李x系其提到的“二哥”。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2年12月11日20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9栋56号居民住宅进行勘验,禁毒支队公安人员因怀疑被告人为毁灭犯罪证据,已将毒品倾倒至卫生间便池及厨房水池内进行冲刷,要求勘查员对卫生间及厨房水池进行勘查。勘查员在禁毒支队公安人员的指认下提取便池南侧地面三处细小白色晶体;勘查员进入厨房,在禁毒支队公安人员指认下,将水池下方两段排水管卸下提取。
6.扣押清单证明:2012年12月28日,公安人员从黄x处扣押下水管一个、从厕所地面提取白色晶体少许、白色电子秤一台、透明塑料自封袋两个。
7.情况说明证明:在黄x、李x4贩卖毒品一案中,鞍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批准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获取了李x4涉嫌犯罪是证据。
8.技术侦查获取证据情况说明书证明:证据种类通话记录,鞍山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于2013年3月14日提供给本案的办案单位鞍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技术对象为涉嫌贩卖毒品的李x4、黄x。技术侦查部门对李x4、黄x的手机进行通信监控,通过筛选整理材料如下:
2012年12月11日8时35分,李x4给李x打电话问李x有没有给黄x打电话,并告知黄x10时许过来,其接黄x,之后其与黄x一起去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9栋56号。
2012年12月11日13时22分,李x4打电话问黄x在哪。黄x说在沈阳,动不了,因为沈阳抓的紧,其想从本溪绕到鞍山或坐大巴车到鞍山。期间,李x将李x4电话接过来,李x电话里告诉黄x从沈阳苏家屯上高速来鞍山。黄x说苏家屯查的紧,不敢从那上高速。后三人商议黄x坐私家车绕过苏家屯到鞍山,并到鞍山市铁东区长甸小花园等李x4他。
2012年12月11日17时41分,黄x打电话问李x4是否和李x在一起,李x4说没在一起。黄x说其到小花园了,李x4说好,我去接你。
2012年12月11日17时44分,李x4打电话问李x在哪,李x说马上到五楼,李x4说黄x到了,李x说知道了,李x4说那其带黄x一起去五楼。
2012年12月11日19时36分,黄x用李x4的电话给李x打电话问李x鞍山市什么地方有卖硅胶管的。李x说不知道,其这边出事了,你下楼走没走。黄x说没走。李x说别走了,楼下有警察。这时李x4接过黄x电话问怎么了。李x说其下楼后楼下有好几辆车,其开车跑了,还把别的车撞了,并说不知道这事是怎么漏的,是不是那边(沈阳)跟过来的,并告诉李x4挂完电话就把电话关机,注意点。
9.检验报告证明: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2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扣押的弯管内壁附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厕所地面提取的少量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0.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6月11日黄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x4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1.案件侦破报告证明:2012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发现李x准备通过李x4从上线黄x处购买大量冰毒。当晚,公安机关准备对李x、黄x、李x4进行抓捕。18时许,李x在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9栋楼下发现公安人员,其驾车冲向公安人员后逃跑,并给荣誉街39栋56号内的黄x、李x4打电话报信。随即,公安人员在荣誉街56号内将黄x、李x4抓获,查获大量毒资。勘查人员在现场厕所地面上提取到少量的白色晶体,并提取厨房内一个小水外管。2013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将李x立为网上逃犯。
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三、被告人李x因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躲藏在谢x位于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2栋4单元75号的家中。2014年3月11日上午,钱x电话联系李x,欲购买2克冰毒。李x将2克冰毒交给谢x后,在鞍山市铁东区太阳幼儿园门前,谢x将2克冰毒交给钱x。李x得赃款600元。次日上午,在谢x家楼门前,李x再次通过谢x将2克冰毒贩卖给钱x。李x得赃款600元。
同月12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谢x家抓获李x时,李x持刀拒捕,用烧开的热水泼洒公案人员,持刀扎向公安人员后,持刀自残。公安人员将李x抓获,并送到鞍山市中心医院救治。公安人员从李x处扣押灰褐色固体一袋、黄色晶体一大袋和两小袋、眼镜盒、电子秤一个、吸毒工具两套、锡纸若干等物品。
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公安机关从李x处扣押的黄色晶体一大袋净重19.48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晶体两小袋净重1.20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灰褐色固体一袋净重9.74克,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同月12日至28日,李x在鞍山市中心医院救治。同月28日,李x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李x脱逃。4月15日,李x被立为网上逃犯。
2014年8月15日,谢x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谢x的证言证明:我帮李x送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昨天下午3、4点的时候,我打完麻将刚回家看见李x和一个人打电话。打完电话后他问我认不认识“小付子”(钱x)。我说认识。他就从包里拿出来一个用报纸包的小包冰毒给我,让我到红太阳幼儿园门口把冰毒给“小付子”,并说他给我多少钱就让我拿着。我在太阳幼儿园门口看见了“小付子”,我说“狗二”(李x)让我给你东西。他接过东西后给我一叠钱,具体多少我没有数,看着有1000元左右。上楼后我就把钱给李x了。第二次是今天10时许,“小付子”给李x打电话,具体说什么我不清楚。之后李x给我一个自封袋包装的一包冰毒,让我下楼把冰毒给“小付子”。在我家那栋楼三单元门口,我把冰毒给了“小付子”,他给了我一叠钱。回去后我把钱给李x了,他数了一下,大概是1000元。我知道李x一直贩卖毒品,而且这次他来我家,他包里还有毒品,具体有多少我不知道。
2.证人钱x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左右,“小义”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李x手里取点毒品。我到“小义”家楼下,他给了我600元。之后,我给李x打电话说要600元的冰毒,李x让我在幼儿园门口等他。我和“小义”一起到了幼儿园门口,是谢老六下楼给我送的毒品,他给了我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两小袋冰毒,我把600元给他之后我们就走了。过了一天,我在“小义”家坐着,“小义”让我去买点冰毒。之后我给李x打电话说要800元的冰毒,李x让我在幼儿园门口等。我拿着“小义”给我的800元去了幼儿园。这次也是谢老六下楼给我送的冰毒,是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我把钱给谢老六后,我们就走了。这两次买的毒品,都让我和“小义”抽了。
3.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8日,鞍山市公安局将李x监视居住在鞍山市中心医院,我和我儿子李x提出出院。28日19时许,李x办理了出院手续,我和我侄女把李x带回家,就是荣誉街34栋。当天李x在家住了一晚,第二天我出去洗澡,10时许我回到家里发现李x不见了。回家那天晚上,李x说出去看病,具体去哪里了,我也不知道。
4.被告人李x(2014年3月25日)的供述证明:我给过钱x两次冰毒。我被抓的前一天下午,钱x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毒,让我给他拿两个。我说行,让他到长甸幼儿园旁边的楼那等,到那后给我打电话。钱x到了后,我取了2克冰毒交给谢x,让他下楼交给钱x。谢x上楼后给了我600元钱。第二天上午,钱x又给我打电话想买冰毒,我还是让他来长甸幼儿园这边。我又给谢x2克冰毒,让他给钱x。谢x上楼后给我600元钱。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我在谢x家被警察抓获。当天警察进屋时,我正在厨房做菜,我把菜和热水泼向警察。之后,我拿刀扎了自己的肚子几下。我拿刀扎的时候,警察开枪把我的刀打掉。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公安机关在谢x家南侧卧室查获的3袋浅黄色晶体是冰毒,1袋褐色固体是海洛因,这些毒品是我的,电子秤和吸毒工具也是我的。
被告人李x(2017年8月11日)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11日、12日,我分两次卖给钱x4克冰毒。2014年3月12日抓获我时,从我身上搜查出19克冰毒、9克海洛因。
被告人李x(2017年8月24日)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28日,鞍山市公安局对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天,看守所拒收我,我母亲办理了出院手续,我从鞍山市中心医院回到家中。第二天8时许,我去沈阳看病,看完病我去海城农村住了。我不知道监视居住的规定。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3月12日19时20分至35分,公安人员对李x的藏匿地点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2栋4单元5层进行搜查,搜查出眼镜盒一个、灰褐色固体一袋、黄色晶体一大袋和两小袋、电子秤一个、吸毒工具两套及锡纸若干。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物品扣押。
6.上缴毒品登记表证明:2014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从李x处扣押的毒品上缴至鞍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7.检验报告证明: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从李x处扣押的1#黄色晶体一大袋净重19.48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黄色晶体两小袋净重1.20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灰褐色固体一袋净重9.74克,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钱x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9.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8月15日,谢x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10.案件侦破报告证明:2014年3月11日,公安人员发现李x藏匿在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2栋4单元5层75号谢x家中。3月11日、3月12日,李x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给钱x毒品,每次2克。3月12日18时许,公安人员抓获李x时,李x持刀拒捕,将用热水泼洒警察,持刀扎向警察后,持刀自残。3月12日至3月28日,李x在鞍山市中心医院救治。3月28日,李x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李x脱逃。4月15日,李x被立为网上逃犯。
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四、2017年8月1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东区互助街6栋楼下将被告人李x抓获,并从李x处扣押消防枪一支、消防弹一罐、手雷一枚、手锯一把、红色片剂三粒。
经鞍山市计量监督检定所称重,公安机关从李x处扣押的三粒红色片剂毛重0.51克,净重0.30克。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公安机关从李x处扣押的三片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x的供述证明:2017年8月11日16时许,在鞍山师范学院北墙外小区我被抓获。公安机关抓获我时,在我身上发现的3粒麻古是我买的留着抽的;一个手雷是天津买的,用来蹦鱼的;一个消防枪、一个消防弹是“大风”给我的;一个锯齿刀是留着砍树用的。
2.鞍山市公安局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证明:2017年8月11日,经鞍山市计量监督检定所称重,公安机关从李x处扣押的三粒红色片剂毛重0.51克,净重0.30克。
3.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8月11日,公安人员从李x处扣押消防枪一支、消防弹一罐、手雷一枚、手锯一把、麻古三粒。
4.检验报告证明: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7年8月11日,公安机关从李x处扣押的三片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现场检验报告书证明:2017年8月11日,经检测,李x的检测样本甲基苯丙胺成阳性.
6.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新兴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8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从李x处扣押的手雷、枪支和弹药未联系上能做鉴定的部门。现手雷保存在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技术部门,枪支及弹药保存在新兴派出所。
7.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明:李x1988年12月22日因犯流氓罪、伤害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2月1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8.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8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李x抓获。
9.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李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逃跑,于2013年1月18日立为网上逃犯,2014年3月27日被抓获。李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9日逃跑,于2014年4月15日被立为网上逃犯,2017年8月11日被抓获。
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告人李x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2014年2月27日17时许,鞍山市交警支队铁东大队民警杨兴、吴雷执行公务时,发现被告人李x驾驶的白色本田雅阁车的牌照是假牌照,遂上前盘查。李x驾车逃跑过程中撞到附近车辆,最后撞到路边树上。李x从车上下来,并持刀划向杨兴、吴雷,吴雷手部被划伤。之后,李x劫持其他车辆驾车逃跑。次日9时55分许,民警吴雷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兴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交警支队铁东大队民警。2014年2月27日17时许,我和吴雷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中心医院西侧执行公务,我们发现有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的牌照是假的,我和吴雷就过去查看。这辆本田雅阁车看我们过来,就快速向后倒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了一辆摩托车,然后又撞到路边树上。这时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一边跟我们比划一边跑。我和吴雷想把他制伏,就上前抢他的刀。这个男子用刀把吴雷的左手划了,吴雷的手当时就有很长的一道伤口,然后这个人就跑了。我不认识这个男子,后来经过工作发现他叫李x,是个逃犯。
2.证人吴雷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交警支队铁东大队民警。2014年2月27日17时许,我当时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中心医院西侧执行公务,和我一起执行公务的是我同事杨兴。当时我们看到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车的牌照是假牌照,就上前查看。对方看我过来,就向后倒车,倒得挺快,先是撞到一辆摩托车,后又撞到路边树上。车不能动了后,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从车上拿出一把挺长的刀,大约能有20厘米,跟我们比划,边比划边跑。我们想把他制伏,上前想抢他的刀,结果被那名男子将我的左手划伤。后来没有追上,那名男子跑了。我的左手在医院缝了7针。我不认识这个男子,后来经过工作知道那名男子叫李x,是网上在逃人员。
3.证人符军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交警铁东大队的警察。2017年8月9日17时许,我正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中心医院门前的交通岗执勤。我们当时发现一辆白色的本田雅阁的牌照是假的,吴雷和杨兴就过去查看。那辆车向后倒车,结果倒到路边的树上,然后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50多岁,手里拿了把刀,冲着吴雷和杨兴比划。吴雷、杨兴让他把刀放下,他也没放,还用刀把吴雷的左手划伤,然后那个男的向南跑了。我把情况报给指挥中心,然后带吴雷去中心医院看病。
4.证人吕x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7日17时许,我开车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中心医院对面路边停车,我看见几个警察追一个人。这个人忽然从车的副驾驶上了我的车,几名警察想拉他下去。那个男的说“走”,我也往下推他,让他下车。这个时候他拿出一把长刀,我看见有刀就下车了,怕划伤我。不知道这个男子怎么来到驾驶位,开着我的车走了。这时几名交警把我叫来,说通过监控找车。我看到抢我车的那个男子开的白色轿车撞到树上,在道东侧停着,他为了逃跑抢我的车。这个人拿的刀挺长,能有30厘米。后来我的车找到了,车辆没有损坏。
5.被告人李x的供述证明:当天我开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走到鞍山市中心医院的交通岗。当时我在等信号,这时过来两个交警,用手砸我副驾驶的车玻璃。我就向后倒车,没倒多远就撞到路边的树上了。我下车对交警说,我一会儿回来取车,我要走,交警不让走。我从裤兜里拿出一把刀,冲着交警比划了几下。那两个交警往后一退,我跳过马路中间的栏杆就跑了。跑了没多远,我看到路边有一辆黑色的奥迪车,我就从副驾驶位置上了车。那个男司机看我上了车,手上还拿着刀,他就下车了,然后我开车走了。开到大润发超市后边,我把车放下就跑了。我不知道刀是否划伤交警。当时我的车挂着假牌照,我想吓唬交警一下,就拿出刀冲交警比划。
6.辨认笔录4份分别证明:吕x辨认出李x系2014年2月27日在鞍山市中心医院西侧抢劫其车辆的男子。杨兴、吴雷、符军分别辨认出李x系2014年2月27日在鞍山市中心医院西侧持刀妨碍公务的男子
7.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2月27日17时许,吴雷被李x划伤左手后,交警杨兴、符军随即带领吴雷去鞍山市中心医院急诊救治。经询问吴雷,医院未给其出具病志,医院急诊也未找到电子病志。
8.人民警察证证明:吴雷系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铁东大队一级警员。
9.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2014年2月28日9时55分许,民警吴雷报案。
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00.68克、贩卖海洛因9.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x明知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暴力袭击执法人员,阻碍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x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李x2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李x贩卖毒品给李x2、李x3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李x2、李x3的证言,扣押清单及侦破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安人员工作中发现李x2、李x3来鞍山从李x处购买毒品的案件线索,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掌握了双方交易的时间、地点,并提前设伏。双方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李x2、李x3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车上扣押到购买的毒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x贩卖毒品给李x2、李x3的犯罪事实。故对李x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提出其与黄x不是进行毒品交易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因没有扣押到交易的实物,不能认定黄x和李x有交易毒品行为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黄x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技术侦查获取证据情况说明书,案件侦破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侦查人员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掌握了李x与黄x要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并进行了监听。当天抓获黄x、李x4时,公安人员扣押到大量的现金。勘查人员从李x租住的房屋内提取的弯管和厕所地面提取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x亦供述其曾两次来鞍山市与李x进行毒品交易。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x与黄x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事实。故对李x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钱x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谢x、钱x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x两次共贩卖毒品4克,得赃款共人民币1200元的犯罪事实,且李x当庭翻供,未能提出合理理由,故对李x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李x贩卖甲基苯丙胺100.68克、贩卖海洛因9.74克,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刑罚幅度内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李x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在上述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x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x先行被羁押2日,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8月11日至2033年11月8日止。没收的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x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三、依法没收从被告人李x处扣押的锡纸两张、电子秤一部、眼镜盒一个,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徐金平
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
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
书记员: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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