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辽阳市金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姚某某本院在执行辽阳市金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姚某、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丽斌
审判员 :刘永强
审判员 :富荣波
书记员::毕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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