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文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内22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扎赉特旗公安局警察。2015年11月4日,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1500元。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内222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11月3日0时许,王某军驾驶无号牌白色奥迪轿车沿通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翡翠家园”售楼处北侧,将在道路中间拦截往来车辆的王某刮倒后逃离。郑某文酒后驾驶×××号白色捷达轿车尾随其后,将倒地的王某碾压,驾车逃离。经法医鉴定,王某系交通肇事致胸腹部联合外伤致大出血死亡。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文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在道路上强行拦截过来车辆,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郑某文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63万元。已付清。另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郑某文得知于占海伙同他人伪造虚假房产证抵押,从某信贷公司骗取50万元贷款,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其通过刘斌劝说,于占武于2017年3月20日到扎赉特旗公安局投案。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图片、物证检验报告、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扎赉特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赔偿协议、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于占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文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文有立功表现,又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诉人郑某文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意识到撞人,才驾车离开的,其行为不构成逃逸,且还有立功表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文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吴明春二0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