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521刑初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0日7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中宁县石空镇倪丁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S201线106km+800m处横过公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共计人民币450000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代某某的证言,中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宁四中司鉴[2017]交鉴字第67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中宁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人口基础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潘如军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卡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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