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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民事赔偿458575.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此次记功五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民事赔偿部分未执行。
上述事实,管教干警和知情服刑人员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永 胜 审判员 吴 春 林 审判员 青格勒花

书记员:萨 如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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