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2014年5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押于朝阳市看守所。2015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由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城分局对被告人监视居住。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田某自称法号“释仁天”,声称自己是九华山僧人,将自筹资金三亿元筹建朝阳市凤凰山风景区文殊院项目工程,取得朝阳市旅游局的信任并获得了相关批复。被告人田某先后于2010年4月18日、7月9日以九华山僧人释仁天名义与朝阳市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签订了文殊院项目意向书和文殊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项目建设资金实际到位2000万元后,乙方(田某)才可以开工建设。但合同签订后,2000万建设资金未能如约筹集到位。2011年4月8日,田某在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及建设施工许可的前提下,在朝阳市双塔区明凤旅社其租用的办公室内以朝阳凤凰山文殊院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了凤凰山文殊院万仙洞“内部承包合同书”,骗取李某乙向其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同年5月1日,被告人田某又以同样方式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了“文殊院土石方机械挖掘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骗取李某乙向其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其后田某又以办理贷款、交纳评估费为由,先后骗取李某乙人民币共计人民币5万元。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骗了。我是搞建筑的,2011年3月下旬,我碰到以前一个姓张的工人,说是他一个陈姓朋友认识一个老和尚,要在凤凰山建文殊院,问我干不干,我说干。第二天张领我找的陈,陈领我和张到明凤旅社4楼一个房间见到老和尚释仁天,俗名田某,当时屋里有田某儿子田某甲、一个姓尹的老头和一个姓张的老头。到那后田某给我介绍了凤凰山文殊院工程的相关情况,并出具了文殊院效果图、工程造价、工程期限等工程方面的事,同时又出示了一张500万元承兑汇票,说资金已到位500万,后续1.5亿资金20多天后就能全部到位,我相信了。2011年4月8日上午10点多钟某凤旅社4楼田某办公室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为万仙洞,总造价是1320万元,合同是我和田某签的,当时田某甲在场,同时按田某的要求,我向田某交了20万元质量保证金,田某让田某甲把钱拿走了,合同上田某签了释仁天的名,盖的朝阳凤凰山文殊院合同专用章,收据是田某开的,盖的朝阳凤凰山文殊院财务专用章。过了大约10多天,田某和我说还有一个文殊院土石方机械挖掘工程,利润挺大,我要想干就给我干,但也得交20万元的保证金,我于2011年5月1日10时在老客运站南面一个旅店内和田某签订第二份合同,合同名称为文殊院土石方机械挖掘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就是文殊院地面平整土地,总造价750万元,合同上田某签的释仁天的名,盖的朝阳凤凰山文殊院合同专用章,按田某要求交给他20万元保证金,钱又是田某甲拿走的,田某给我开的收据,收款人释仁天,盖的朝阳凤凰山文殊院财务专用章。这两份合同都是田某让姓尹的老头起草的。除了这40万保证金,田某还向我索要了3万元汇给锦州的王某,说是贷款的费用,还有我们在北京时田某和我要了2万元钱,后来回到朝阳,田某给了我一张有北京观复立道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这两项工程没有施工,田某一直推托说资金没到位无法开工。大约是2012年5、6月份,我意识到被骗了,我多次找田某要违约金及保证金,但田某一直说资金马上就到位了,让我等,等到2013年10月份,我就联系不上田某了,手机一个不接,一个停机。证人张某甲、陈某乙证言、文殊院土石方机械挖掘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内部承包合同书、收据佐证上述事实。
被害人董某乙陈述,田某骗我钱了,所以我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三年前,田某说在凤凰山上建庙,我和李某乙共同投资40多万元,到现在也没见庙,钱也没退回来。……我和李某乙交的45万元钱当中,43万元是我和李某乙一起干工程挣的钱,还没分,就投资这了,在北京给田某2万元钱是李某乙自己拿的。……。
证人战某证言,证实2011年初,我通过我表哥的姑爷子认识的田某。我和田某在原来老客运东侧胡同的凤鸣旅店谈的修凤凰山文殊院的活,后来到凤凰山门里看了现场。过了半个多月,田某打电话让我拿16万元质保金。我拿着16万到了凤鸣旅社,我和田某签的协议。签完我把16万交给田某。……。当时现场有曹某、刘某甲等人,他们是和田某一起的。田某曾跟我说过,他在朝阳中行存有五千万,后来我托人查过,根本没有这回事。另外田某说过我给他16万元钱不长时间就应该动工了,到了日子根本没动静。后来田某又失踪一段时间。后来我把田某堵住了,当时还了我现金16万元。
证人曹某证言,大约在2010年或2011年在老客运东侧胡同的凤鸣旅社认识田某的,我知道李某乙给田某20万元建庙的钱,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证人尹某甲证言,2010年10月份,我通过孟某甲认识的田某。田某说,每月给我开3000元聘我为凤凰山建庙工程的工程处副处长。……我看见一份田某和凤凰山管理局签的一份协议,但必须筹足贰千万才可以开工建造,还有可行性报告什么的。……工程开工首先有土地使用证、宗教活动场所用地(省批),完事后在本市城建局立项,之后资金必须全部到位。田某从李某乙手中两次拿走40多万的事我知道。第一笔是建万仙洞的活动资金,第二次是建停车场的……。两个合同都是我写的。田某用这两笔钱去北京搞资金去了……。
证人刘某甲证言,我是通过北票市公路段段长李某甲认识的田某。接触后,田某就聘我给他当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办公室在老客运站胡同东边的凤鸣旅社,租了两个房间。田某建庙有资质,凤凰山管理局把那块地给他了,北京来人看了,评估报告也有,田某通过锦州的王某去的北京找的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是凤凰山管理处出的。田某揽的这个活由李某乙来干。我知道李某乙第一次给田某钱的事,第二次不知道是后来听说的……。田某把李某乙给的钱都用在到北京引资了……。
证人孙某乙证言,2010年,我局领导牛某找我说有个叫释仁天的老和尚要在凤凰山投资建名为文殊院的寺庙,让我接待一下。当时我负责凤凰山景区招商引资工作。我就接待了释仁天,其自称是九华山僧人,想在朝阳市凤凰山投资3个亿建设文殊院寺庙。2010年4月18日,我们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与释仁天签订了“文殊院项目意向书”。而后2010年7月9日,释仁天又与我处签订了“文殊院项目协议书”。然后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向旅游局递交了关于《建设凤凰山文殊院项目的请示》。2010年7月13日朝阳市旅游局以朝旅发(2010)43号红头文件对文殊院项目做出批复,同意由九华山僧人释仁天师傅主持实施凤凰山文殊院项目的建设。批复完成后,我找过释仁天,让释仁天打到指定账户2000万以后,让他开工,但他一直未提供资金到账的证明,也没有后续开展任何工作。按照协议规(约)定2010年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和地下配套工程建设。直到2010年年底释仁天没有完成协议规(约)定内容,也没找过我们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和延期,我们多次找释仁天就协议进行协商,但其始终没有进行实质开张,等到2011年以后我们就联系不上释仁天了……我们没有给释仁天刻过“朝阳凤凰山文殊院公章、朝阳凤凰山文殊院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也没给他出具刻此章的相关手续。
证人任某乙证言,2008年1月至今我在朝阳市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工作,是该管理处主任。2010年,朝阳市旅游局设想在凤凰山景区修建文殊院庙宇。后来双塔区慈善协会会长向我介绍九华山有个和尚释仁天想搞这个工程。过后释仁天跟我们进行协商,并签了文殊院项目的意向书。当时他只提供了他的戒牒,哪的戒牒我忘了。文殊院的建设是一个招商项目,全部资金都由建筑方出资,也就是释仁天出资。他准备投资3亿元,这3亿元说是通过化缘筹集。我单位与释仁天签订的《文殊院项目协议书》是我委托张某乙签订的。协议书规(约)定建设周期三年。2010年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和地下配套工程建设,释仁天2010年什么工程都没干,我认为这份协议2010年底就已经自动解除无效了。……我们谈的资金到位贰千万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释仁天一直没往我们指定的账户打入资金,他跟我们签订这两份协议后就没有见到他。我们没有给释仁天刻过朝阳凤凰山文殊院公章、朝阳凤凰山文殊院财务专用章、朝阳凤凰山文殊院合同专用章。……。证人张某乙证言佐证上述事实。
证人田某丙证言,我是田某的亲生儿子。我知道我爸和一个姓董的签了一个合同。2011年4、5月份,在老客运站里面的一个旅店,有我爸、董哥、李某乙还有一个不认识的老头,我爸说董哥他们要干这个活。这时这个老头拿出一张纸,在纸上写字。我就出去在门口等着我爸。不一会儿,我爸他们出来,我爸拿着一个兜子。……。
证人孟某丙证言,我是2009年底或2010年初,通过刘某甲认识田某的。……田某和我说他有个朝阳凤凰山文殊院工程,现在工程款没到,等工程款到了,文殊院建成后让我搞维修。我见过文殊院大雄宝殿的图纸。……我找过天津的一个活佛释无静大师为田某投资,我一共找过三次,第一次是我和尹某甲去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是我和田某去的,但释无静大师没有投资。……我和李某乙是在明凤旅社田某租用的房间认识的,听说李某乙承包了田某的文殊院工程。……我在明凤旅社田某租的房间见过几次田某甲。
朝阳市旅游局文件,证实2010年7月13日,朝阳市旅游局批复,同意由九华山僧人释仁天师傅主持实施凤凰山文殊院项目的建设。
朝阳市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田某非该会僧人,该会从来没有为其颁发过证明僧人身份的任何相关证件。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害人报案及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
被告人田某在侦查机关供述,我是1994年阴历4月初九在安徽省九华山老虎洞剃度受戒当的和尚,我师父是释能云,我师父给我发的戒牒,后来丢了。2011年6月12日,我在朝阳市佛教协会又补办了一个僧伽证,证明我是朝阳的和尚。2011年,我和李某乙签订过关于凤凰山文书院万仙洞的内部承包合同书和文殊院土石方机械挖掘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我承诺具体日子了,我往文殊院指定账户,很快就能打进2000万元,2011年5月中旬就能进入工地施工。我和李某乙签订协议后,我做了文殊院项目评估。我收了李某乙20万元订金两次,往锦州王某账户上汇了3万元办文殊院贷款的活动费,在北京交了2万元的评估费,一共45万元人民币。工程没有开工,钱在办文殊院贷款时花了,其中2010年和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签完协议后做了关于文殊院项目风险评定报告,我花了19.5万元,有收据,律师尽职报告我花了不到20万元,也有收据,这些钱都是通过我的银行卡和农行的银行卡转账进行的。报告都交到中联实创担保公司了。办贷款是在北京的“中联实创投资担保公司”,位于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附近,当时是王某领我去的,找的黄某,我是想用凤凰山文殊院项目作抵押贷款。我当时和李某乙签订协议,收取定金是想用这笔钱做文殊院项目贷款的运作费用。和李某乙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文殊院的公章、财务章及合同专用章是我私刻的。我和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于2010年4月签的工程协议,我没有履行协议内容,后来也没签过关于文殊院项目的补充或备份协议,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李某乙的40万元订金,我存入银行14万,其他26万元,还给姓战的20万元,姓战的钱也是我以建文殊院名义要的……。
上述证据,证供吻合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签订承包凤凰山文殊院工程合同为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晓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克才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书记员:张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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