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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XXXX煤矿(以下简称XX煤矿)、中国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调兵山市分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XX,男,汉族。
被告XXXX煤矿,住所地XX县镇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X百货大楼路X。
法定代表人杨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X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18号。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XX,系该公司专职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XXXX煤矿(以下简称XX煤矿)、中国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调兵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XX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李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XX、XX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XX年XX月XX日,被告XX煤矿职工刘X驾驶该矿所有的辽MXXXXX号大型货车沿沈环线由西向东行至XX邮局东侧时,将XX公司的电线杆撞倒,导致电线杆倾倒到我家房屋,致使房屋严重受损。经调兵山交警大队认定XX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XX煤矿的肇事车辆驾驶人刘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无责任。事后未能就本案事故的赔偿达成和解协议。XX煤矿的辽MXXXXX号大型货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6,550元及因房屋无法居住造成的租房费用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煤矿辩称:没有意见,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XX公司辩称:对原告的主张没有意见。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交警认定XX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我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根据规定我公司只赔付直接损失,租房等间接不予赔偿。
原告王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此次事故XX公司负主要责任,XX煤矿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2、XXX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房屋的受损价值为6,550元;
三被告对证据1、2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原告王XX主张被房屋损坏,因冬天不能修房子,所以在附近租的房子住,一个月房租300元,从事故发生之日至2015年5月1日,一共需要租房费3,000元。被告XX煤矿、XX公司无异议。被告XX保险公司有异议,原告没有证据,我公司只赔直接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王XX虽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租房费是因本次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XX煤矿提供保险单二份,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原告王XX、被告XX公司、被告XX保险公司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XX公司、XX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举证、质证以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XX煤矿驾驶员刘X驾驶该矿所有的辽MXXXXX号大型货车沿沈环线由西向东行至XX邮局东侧时,与被告XX公司的过路电线相刮,电线杆倾倒时将原告王XX家房屋顶部砸损。经调兵山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X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XX煤矿的驾驶员刘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肇事车辆辽MXXXXX号大型货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经XXX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原告王XX的房屋损失为6,550元。另原告王XX租房需花费3,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XX煤矿驾驶员刘X驾驶辽MXXXXX号大型货车与被告XX公司的过路电线相刮,线杆倾倒时将原告王XX家房屋顶部砸损,应当对原告王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责任,故应赔偿原告6,685元。被告XX煤矿的驾驶员刘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责任,故应赔偿原告2,865元。因肇事驾驶员刘X系被告XX煤矿职工,故应由XX煤矿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辽MXXXXX号大型货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足以赔偿被告XX煤矿应承担的赔偿额,故被告XX煤矿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调兵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XX经济损失6,6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XX经济损失2,8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中国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 王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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