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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长海与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甄长海,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韩印芳,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甄长海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所依据的扎劳人仲裁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书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重新核实,申请执行人甄长海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扎劳人仲裁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审判员  贾 涛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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