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邹丽颖,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连发,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8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7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徐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另案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待另案评估拍卖后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78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君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李澍琦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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