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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飞诉代某某诉前保全一案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高鹏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被申请人代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鹏飞诉被申请人代某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高鹏飞于2017年0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代某某所有的起亚牌越野车(车牌号为蒙KHXXXX)一辆。申请人高鹏飞用自己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宁A9XXXX)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鹏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代某某所有的起亚牌越野车(车牌号为蒙KHXXXX)一辆予以扣押并查封车户。
二、对申请人高鹏飞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宁A9XXXX)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图   亚

书记员:萨仁格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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