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职工,住敖汉旗。
被告陈国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陈国军位于敖汉旗xxx养殖小区院落使用权及其厂房所有权予以查封。原告用案外人刘磊所有的xxxx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陈国军位于敖汉旗xxxx养殖小区院落使用权及其厂房所有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淑春

书记员:宋建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