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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武建辉,男,住敖汉旗。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武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2016)内0430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建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咏君
书记员:鲍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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