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刘某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满族,市民,住敖汉旗新州办事处中街居委会14组。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商业小区。
被告李苹,女,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苹名下与被告刘某某共有的位于xxxx的楼房(房权证号xxxx)予以查封,限额32万元。原告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李苹名下与被告刘某某共有的位于xxxx的楼房(房权证号xxxx)予以查封,限额32万元。
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的蒙xxxx号xxxx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淑春

书记员:宋建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