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5时10分,被告人吴X驾驶辽AXXX**号小型轿车,沿沈环线弓长岭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客运站前面时,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高XX撞到,高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高XX系因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该事故由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XX无此事故责任。案后,被告人吴X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陈述书、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户口证明、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收条、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志、手术记录、死亡记录;鉴定意见: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被告人吴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5时10分,被告人吴X驾驶辽AXXX**号小型轿车,沿沈环线弓长岭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客运站前面时,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高XX撞到,高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高XX系因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该事故由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XX无此事故责任。另查,被告人吴X驾驶的车辆系登记在其母亲张XX名下,且该车辆未保交强险及其他险种。案后,被告人吴X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路人于2017年1月22日15时45分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吴X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吴X被刑事拘留。任XX的陈述书一份,证明2017年1月22日,任XX乘坐吴X驾驶的车辆途经弓长岭客运站,看见一位妇女横穿马路,吴X为了躲开左侧的厢式货车和中年妇女,最后刹车时已经撞到这位中年妇女。案发时,吴X及时拨打了120抢救伤者。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X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X月XX日,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吴X拥有驾驶C1车型的资格,其所驾驶牌照为辽AXXX**的小型轿车为其母亲张XX所有。死亡证明,证明被害人高XX经法医检验,因交通肇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6日死亡。收条,证明2017年2月8日,屈XX、徐X收到吴X的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吴X前科情况。被告人吴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月22日15时10分,其驾驶辽A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弓长岭区客运站时,有一位行人从客运站对面向客运站方向过马路,其因刹车不及时将行人撞倒,后其拨打了120和122,其当天没有喝酒。鉴定意见四份,证明被害人高XX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辽AXXX**号小型轿车与行人碰撞可以形成上述痕迹;案发当天,吴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告人吴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XX无责任。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和解协议、收条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吴X的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吴X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吴X案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书记员: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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