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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甲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扬,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凯

书记员:毛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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