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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吉林江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吉林江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4年出生,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江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江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进入到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被执行人吉林江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和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追加了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用其所持有的三亚亚龙湾股权红利及处分的该股权收益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欠款,本院现已将三亚亚龙湾股权红利662980.00扣划到法院账户,余款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处分完其所持有的三亚亚龙湾股权收益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本案现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被执行人吉林江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和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追加了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用其所持有的三亚亚龙湾股权红利及处分的该股权收益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欠款,本院现已将三亚亚龙湾股权红利662980.00扣划到法院账户,余款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处分完其所持有的三亚亚龙湾股权收益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本案现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文宝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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