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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焦桂香
审判员:于洪军
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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