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国柱,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240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83696.3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8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柱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1个表扬。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刘国柱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国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正龙
审判员 金东弼
审判员 李龙俊
书记员: 许香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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