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被执行人刘巍应给付的2015年3、4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被执行人刘巍应给付的2015年3、4月抚养费的执行。
审判长:李云丰
书记员:赵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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