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车来车往汽车租赁中心
时华
何某某
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车来车往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傅志强,经理。
被执行人时华,男,1978年3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乌兰浩特市车来车往汽车租赁中心申请执行时华、何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浩特市车来车往汽车租赁中心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时华、何某某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时华、何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车来车往汽车租赁中心未受偿金551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时华、何某某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时华、何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车来车往汽车租赁中心未受偿金551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范煜
审判员:汪洪峰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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