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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乌海市海南区科技局原局长。户籍所在地乌海市。住乌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峰,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石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社保局局长期间,(除在2010年6月至12月期间,因患严重疾病住院手术及化疗,不在工作岗位外,)工作中马马虎虎,未认真履行其领导审核职责,致使董兰女、孙世平、张梅兰等42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了退休养老保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905471.47元。案发后赃款部分追回,有关部门仍在继续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的基本情况,犯罪时系成年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中共乌海市海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2004年6月1日中共乌海市海南区委组织部任命被告人田某甲为海南区社保局局长;(3)被告人田某甲干部履历表证实,田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2004年6月被告人田某甲担任乌海市乌海市海南区社保局局长及其工作经历、个人基本情况;(4)入党志愿书证实,1995年4月28日被告人田某甲是预备党员,1996年7月22日转为正式党员。系中共党员;(5)中共乌海市海南区委员会文件"海南干字(2013)33号"证实,2013年11月28日中共乌海市海南区委任命被告人田某甲担任乌海市海南区科技局局长;(6)乌海市海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海南社险字(2006)第6号"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的工作职责是主持海南区社保局全局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科;(7)自首材料,2015年9月10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收到被告人田某甲自首书;(8)乌海市海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海南人劳字(2007)10号"证实,主要解决海南区原东风农场和原巴音陶亥农场与农场职工同工同酬的长期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该文件明确规定了统筹人员条件、缴费标准和办法、缴费年限、退休年龄、工龄计算、养老金发放办法及实施日期。(9)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海政办发(2004)1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内政办发(2003)41号"证实,按照上级部门及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乌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制定了《乌海市农垦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要求相关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实施办法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乌海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条件、管理办法、缴费办法等;(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0)107号"证实,该文件主要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文件明确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等;(11)48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统计表证实,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社保局局长期间,共有48人不符合退休条件而在乌海市海南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12)部分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信息证实,张存后等三人不符合退休人员的社保金发放情况;(13)张存后等33人不符合退休人员社保档案证实,侦查部门对不符合条件退休人员养老人事档案的提取情况,经核实均为伪造的档案;(14)缴费小票、张小丽和29名人员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农业银行刷卡缴费凭证、海南区地税局养老保险核定单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证实,张小丽等30名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从农业银行刷卡缴费办理了社保退休,领取社保退休金;(15)魏景芝等三人退款票据证实,魏景芝等三人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共计339164.17元退还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长期临时工和"五七"工、劳服、劳服拆迁办理退休的工作当中,被告人田某甲负责审核退休人员档案及工资表;(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魏某担任海南区社保局养老科科长期间,被告人田某甲担任局长,在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工作中,被告人田某甲负责审核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表格,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08年9月,被告人田某甲担任局长,张某担任海南区社保局养老科科长,在办理退休人员养老工作中,被告人田某甲负责审核退休人员的档案;(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07年后,张某2的父亲张存后、母亲王爱枝,二人不符合海南区社保局参保条件,但其给王文广提供了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王文广就在海南区社保局给张某2的父母按长龄工办理了退休,并于2008年2月份开始领取工资。案发后,张某2自愿将违规领取的工资退还;(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李治涛户口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从海南区交了3万多元就办理了退休,并领取工资;(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上半年,田某的母亲魏景芝在不符合农垦企业退休参政参保条件下,特木其在海南区社保局给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并领取退休工资;(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不负责审核参保人员档案;(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海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朱某没有找到被告人田某甲的请假条之后,以打电话的方式向李某某核实情况后,出具了请假证明;(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甲曾因看病多次向李某请假,但是具体多长时间记不清楚了,其中2009年8月至12月也曾多次请假看病,但具体时间也记不清楚了;(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看病期间没有将工作另行安排,并且单位公章一直都由其保管;(1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甲治病期间仅仅是安排每个人干好各自的工作,并没有具体的安排。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结合其他证据证实,田某甲在担任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领导审核职责,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了退休养老保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其本人因外出看病,而向有关部门及领导请假的事实。
四、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协助说明证实,武建梅、张小丽等48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共领取退休金4336225.87元。
五、医院诊断病历、住院手术及化疗相关病历、单位及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甲住院手术,及请假看病的情况。
六、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追缴情况说明,结合卷内内蒙古自治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魏景芝等三人已向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退还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2)乌海市海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违规参保人员纠正险种情况、违规参保人员谈话名单、违规参保人员约谈名单及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2016)1号关于海南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违规参保纠正养老保险待遇后退费的处理办法,证明有关部门仍在继续追缴违规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经当庭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验质证无异议,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公诉人也当庭进行了质证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乌海市海南区社保局局长期间,工作中马马虎虎,未认真履行领导审核职责,致使42名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了养老保险,多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905471.47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身为单位一把手,请假看病期间,没有向本单位其他领导交接工作,期间还时常去单位上班,因而两年多的看病期间违规办理的退休人员不能完全剔除,但考虑到田某甲在2010年6月至12月期间,因病住院手术及化疗不能在岗履行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该期间违规办理的退休人员6人,不应计算在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部分采纳。鉴于被告人田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悔罪,且部分损失已挽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进行社区调查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田某甲可以宣告缓刑。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依法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现在检察机关扣押的魏景芝退还的赃款98501.53元,张存后退还的赃款157297.40元,王爱枝退还的赃款83365.24元,共计339164.17元,由追缴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樊利民
审判员 王德才
代理审判员 张新峰

书记员: 贺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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