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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龙井市支行与龙井市金某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银行龙井市支行
龙井市金某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龙井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朴成哲,行长。
被执行人龙井市金某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恒义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龙井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龙井市金某碎石加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龙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龙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龙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崔光

书记员: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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