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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犯盗窃罪、贾莉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同户籍登记地址),无业。1997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新昌,绰号“昌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长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户籍登记地址:庄河市石城乡),系农民。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被告人吕增辉,曾用名吕强,绰号“强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户籍登记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系农民。2017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辩护人王孟媛,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户籍登记地址:魏县),系金源废品收购站经营人。2017年8月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常河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户籍登记地址:魏县),系农民。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玉新,绰号“二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盘锦市辽河口经济区(户籍登记地址:盘山县),无业。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提意,并由其指定盗窃物品及地点,准备断钳、壁纸刀、抽油管、老虎钳、油壶等工具,伙同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多次盗窃电缆线、柴油、电瓶、电动车、空调、冰柜等物品。盗窃过程中,王某负责溜道放风,王新昌、吕增辉负责实施盗窃。盗窃后,三人将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贾莉莉、常河涛经营的金源废品收购站和岳氏经营的校见废品收购站,将柴油销赃给被告人王玉新。经鉴定,王某、王新昌盗窃物品价值133053.7元;吕增辉盗窃物品价值132648.1元。贾莉莉先后八次收购电缆线价值101913.6元;常河涛先后两次与贾莉莉共同收购电缆线价值27000元;王玉新先后三次收购柴油价值9683.7元。王某、王新昌、吕增辉共获赃款9万余元,所获赃款被三人均分。同年8月9日、9月28日、11月10日,贾莉莉、王玉新、常河涛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的刑事责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的刑事责任。王某、王新昌系累犯,王某、王新昌、吕增辉多次盗窃,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具有自首情节,王新昌、吕增辉有坦白情节。建议对王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之间判处刑罚,对王新昌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对吕增辉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对贾莉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对常河涛判处拘役五或六个月,均并处罚金;建议对王玉新单处罚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王某辩解只参与了盗窃柴油和电瓶,其他物品都是由王新昌和吕增辉盗窃的,自己帮助他们销赃,参与了分钱。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吕增辉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吕增辉是从犯,是王某的小舅子,受雇于王某担任司机拉货。王某寻找作案地点,准备盗窃工具,传授盗窃方法,吕增辉与王新昌按照王某的指挥行动,听从王某的安排,从盗窃犯罪的次数、物品价值及犯罪具体过程看,其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所有犯罪地点均为已停用的厂房,或者储存旧物的仓库,平时也无看守人员,客观上也给被告人可乘之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走上犯罪道路原因复杂,吕增辉在王某处打工半年未发工资,无其它经济来源,父母离异,母亲突患重病,举债数万元治病,在重重压力下,受到王某的蛊惑,加之其法律意识不强,贪图一时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盗窃所得赃款中的大部分用于支付母亲的医疗费用及偿还母亲因治病所欠债务,并未自己挥霍。吕增辉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提意并指定盗窃物品及地点,准备断线钳、壁纸刀、抽油管、老虎钳、油壶等工具,伙同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多次盗窃电缆线、柴油、电瓶、电动车、空调、冰柜等物品。在盗窃过程中,王某负责溜道、放风,王新昌、吕增辉负责实施盗窃。盗窃后,三人将部分电缆线及全部柴油分别销赃给被告人贾莉莉、常河涛经营的金源废品收购站及被告人王玉新,其余物品分别销赃至郝某等处。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盗窃辽河石油勘探局曙光公用事业处中心锅炉房电缆线,被告人贾莉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7年3月至6月间的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携带断线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先后七次驾车窜至辽河石油勘探局曙光公用事业处中心锅炉房,王某在锅炉房外溜道、放风,王新昌、吕增辉潜入锅炉房厂房内盗窃电缆槽内电缆线518米。其中,VV3*120型号电缆线380米、VV223*120+1*70型号电缆线90米、VV223*240+1*120型号电缆线48米。每次盗窃后,三被告人均将所盗电缆线运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稻香园小区西侧曙4809井场附近,于次日销赃。三被告人将第一次盗窃所得电缆线,计价值9626.4元,销赃至岳氏经营的校见废品收购站,获6000余元,三人平分;将其余六次盗窃所得电缆线,计价值74913.6元,销赃至被告人贾莉莉经营的金源废品收购站,由贾莉莉予以收购,王某、王新昌、吕增辉计获6万余元,三人平分。(二)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盗窃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热注二公司电缆线,被告人贾莉莉、常河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7年6月23日、24日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携带断线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驾车窜至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水焦浆厂,王某负责溜道、放风,王新昌、吕增辉潜入该厂院内盗窃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热注二公司放置于此的YCW3*120+1*70型号电缆线120米、YCW3*35+1*16型号电缆线80米,计价值27000元。每次盗窃后,三被告人均将电缆线拉运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稻香园小区西侧曙4809井场附近,于次日销赃至被告人贾莉莉经营的金源废品收购站,由贾莉莉及被告人常河涛予以收购,王某、王新昌、吕增辉计获15920元,三人平分。(三)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盗窃柴油、电瓶、电动三轮车等物品事实,被告人王玉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7年3月至6月夜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携带抽油管、老虎钳、油壶等作案工具,先后驾车窜至曙光六分厂十字路口路南西侧板房商店门前,曙光六分厂西侧大坝养鱼池附近,曙光采油厂曙1-046-32井场、曙1-46-K33井场、曙1-45-32井场、曙1-046-33井场,辽宁省盘山县开发区辽宁一化西侧大坝、盘山县开发区香山街高架桥东侧路北路边、盘山县太平镇五棵树驾校东侧路边等地,盗窃现场挖掘机内柴油、电瓶,电动三轮车、汽油抽水泵等财物。王某负责驾车,王新昌、吕增辉负责抽油、卸电瓶、搬运盗窃所得物品。三人盗窃柴油计1830升、120型号电瓶计6块、150型号电瓶计2块、其他型号电瓶计2块、电动三轮车1辆,汽油抽水泵(含水带)1台、铁制油壶1个。经鉴定,被盗柴油计价值9278.1元;被盗电瓶、电动三轮车、汽油抽水泵(含水带)、铁制油壶,计价值5580元。2017年4、5月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王某、王新昌携带抽油管、老虎钳、油壶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曙霞大道盘锦市搅拌站南侧路边,王某驾驶车辆放风,王新昌盗窃现场停放的挖掘机内柴油8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405.6元。经被告人王某联系,王某、王新昌、吕增辉分三次将柴油销赃给被告人王玉新,计获6450元,三人平分;将4块电瓶销赃至辽宁省北镇市廖屯乡沈屯村沙场老板郝某处,其余6块电瓶在郝某处以一块换两块的方式换了12块电瓶,又将该12块电瓶分别销赃至盘锦市双台子区鑫胜电瓶批发商店、辽宁省盘山县六里河鑫山电瓶经销处商店,计获3000余元,三人平分;将电动三轮车销赃给曙光地区一个叫“老王头”的人,获800元;将汽油抽水泵(含水带)、铁制油壶藏匿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稻香园小区西侧曙4809井场的王某自建板房内,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四)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盗窃空调、冰柜等物品事实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作业一大队调度室南侧张某自建板房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板房门撬开,盗窃板房内立式空调2台(含外挂机)、挂式空调1台(含外挂机)、冰柜1台、蒸饭车1台、电动自行车1辆、柴油100升,并将盗窃所得物品拉运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稻香园小区西侧曙4809井场附近,次日由王某联系,将2台立式空调、1台冰柜、1台蒸饭车销赃至刘某处,获2200元,将电动车销赃至冯某处,获800元,上述款项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立式空调2台(含外挂机)、挂式空调1台(含外挂机)、冰柜1台、蒸饭车1台、电动自行车1辆、柴油100升,计价值625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多次参与盗窃,计价值133053.7元;被告人吕增辉多次参与盗窃,计价值132648.1元;被告人贾莉莉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8起,计价值101913.6元;被告人常河涛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计价值27000元;王玉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计价值9683.7元。王某、王新昌、吕增辉计获95000余元,三人均分、挥霍。贾莉莉获2000余元,全部上缴。案发后,汽油抽水泵(含水带)1台、铁制油壶1个、立式空调2台(含外挂机)、冰柜1台、蒸饭车1台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分别返还给被害人。2017年8月9日、9月28日、11月10日,被告人贾莉莉、王玉新、常河涛先后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曙南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到案的经过。2、被害人张某、王某(系电动三轮车车主)、鲁某(系汽油抽水泵、水带、柴油、铁制油壶失主)、于某、孙某(二人均系柴油、电瓶失主)、梅某(系柴油失主)的陈述及其出具的丢失报告,证人王某1(系辽河石油勘探局曙光公用事业处综合维修一队队长)、王某2(系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热注二公司副经理)、任某(系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徐某(系鼎隆公司职工)的证言,辽河石油勘探局曙光公用事业处保卫科、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热注二公司、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丢失报告,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曙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发现物品被盗时间、地点、数量等事实,盘锦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鼎隆公司的下属公司。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盗现场情况。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稻香园小区西侧井场自建房进行搜查,并将搜查出的被盗汽油抽水泵(含水带)1台、铁制油壶1个扣押。民警扣押刘某等人从王某处购买的2台立式空调、1台蒸饭柜、1台冰柜。5、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财物价值。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盘锦销售分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汽、柴油价格表证实,涉案时间柴油价格。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对盗窃、销赃地点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与被告人贾莉莉、常河涛互相辨认后确认对方是卖电缆线和收电缆线的人,被告人王玉新辨认后确认吕增辉就是到自己家中送柴油的王某的小舅子,贾莉莉对收购的电缆线及借给王某等人的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8、收赃账单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贾莉莉处接收的账本记录从王某、王新昌、吕增辉处收购电缆的账目。9、手机话单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涉案时间的通话时间、地点等事实。10、病情诊断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因患胃癌行根治性全胃切除术及脾切除术,术后出现十二指肠残端瘘,现仍十二指肠残端瘘引流,引流袋中可见肠液。王某目前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条第二款肠瘘。11、证人岳氏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曙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自己和丈夫程某在曙光岗东侧500米路南经营校见废品收购站,有正规收购手续。2017年3月间的一天8点多钟,自己一个人在家,有三个男的开车来到自己家,其中一个人拿了一根扒完皮的电缆线问自己收不收,说是干活下来的废电缆,自己大概按每斤16、17元收的,谈好价钱后,他就喊他车上的两个年轻人卸电缆线,都是一段一段带黑胶皮包着的,上面还沾了很多泥,一共是五、六十米,自己一共给了这个男的6000多元钱。自己知道干活用的好电缆线不能收,收了违法,听说是废电缆线才收的。卖电缆线的三个人,一个年龄大的,40、50岁的样子,一直跟自己谈价钱,钱也给的他,另外两个都20多岁,较瘦,他俩一直干活抬电缆来着。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被告人供述及岳氏的证言,计算出岳氏收购电缆线的价值。经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辨认后确认岳氏系收购电缆线的人。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开个快餐店,被告人王某老家是黑山的,自己家和王某家是邻居,认识好几十年了。2017年5月底、6月初的时候,王某打电话说单位下来几个空调,问自己要不要,6月18日左右,自己兑了个小饭店,开业之后,想安空调,就给王某打电话问空调还在不在,多少钱,王某说2P的1000元,1.5P的500元,自己想买2P的,王某说1.5P的也给自己,让帮他卖。第二天7点多钟,王某打电话说还有个蒸饭车和一个冰柜问自己要不要,说是他同事的,蒸饭车500元,冰柜300元,自己同意了,王某让他小舅子给自己送的,当时他小舅子车里还带了个小伙,蒸饭车和冰柜俩一起给了500元,自己妹夫在饭店,要了另一个小空调,谈的是700元,并带着王某小舅子把空调拉到自己姨家了。13、证人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自己在北镇市廖屯镇沈屯村经营沈屯砂场,2017年4月至6月间,一个姓王的人来卖过三次电瓶,每次都是和两个年轻小伙,第一次送了4块电瓶,自己按每块300元给了他1200元,第二次送了6块,自己给他12块报废的电瓶,第三次送了4块,自己给了他8块电瓶。电瓶都是旧的、用过的,120或150型号骆驼牌或风帆牌的。两个年轻小伙都挺瘦的,20多岁。姓王的3、4年前就到自己这卖过电瓶,知道他是盘锦人,在油田上班,五十岁左右,大约一米七多,前段时间他来换电瓶好像生病刚做完手术,肚子上挂了一个塑料袋,人也比之前瘦多了。经辨认后确认,被告人王某就是卖电瓶的人,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就是王某带的两个年轻人。14、证人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自己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经销电瓶,店门外的广告牌写的是电瓶总汇,营业执照是鑫山电瓶经销处。2017年9月之前几个月,一个年龄在50岁左右、身体有病带着一个引流袋、带眼镜的人到自己店里卖过3、4次电瓶,有时2、3块,有时4、5块,大多是120型和150型的,骆驼牌或风帆牌的,自己大概收过他10多块电瓶,120型的按每块170元收,150型按每块220元收,给了他2000多元钱。有时他自己开车来,有时带一两个20多岁的年轻人来,有时开灰色别克轿车,有时开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经辨认后确认,被告人王某就是卖电瓶的人。15、证人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自己是出租车司机,被告人王某是自己同学的父亲,自己经常到他家去,2017年王某生病后,还找自己帮他到兴隆台取过买的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王某找自己帮他开车到盘山六里河电瓶商店、双台子三千米电瓶商店分别卖过几次电瓶,5、6月份卖过3、4次,7月2、3号,昌子和强子被抓后卖过一次,每次都是卖4、5块电瓶。第一次卖到双台子三千米附近的那家电瓶商店了,叫鑫胜电瓶批发,这家给的价格没有六里河那家给的高,所以之后的三、四次电瓶全都卖到了盘山六里河一家电瓶商店了,店名叫电瓶总汇。6月底的时候,自己还帮王某卖过一辆爱玛电动车,买车的是一男一女,王某让自己和昌子把电动车给买车的送到四监区对过的单位,卸货后,又和买车的女的去她七分厂家里取的钱,好像是800元钱。车是蓝色的小型两轮电动车。同时证实,自己是夜班出租车司机,晚上都在曙光地区等活,有几次半夜看见王某开着别克车在曙光附近路上出现过。经辨认后确认电瓶总汇经营者,即证人解某是收王某电瓶的人。1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三千米街经营一家电瓶商店,店名叫鑫胜电瓶批发,销售新电瓶、回收旧电瓶。不记得有50岁左右、身高大约170厘米、肚子上插着一个引流袋、带眼镜的人来店里卖过电瓶,肯定不是老顾客或不是近期来的。120型号的电瓶100块钱收,150型号的按120块钱收。1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认识王某几十年了,2017年6、7月份,朋友冯某通过自己介绍,从王某手里购买过一辆电动车,是蓝色两轮的八成新的爱玛牌电动车。王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冯某,当时电动车没有电,骑不走,王某安排两个小伙开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把电动车送到自己单位的,送完车冯某说手里没有钱,送车的两个小伙跟着冯某到七分厂的出租房取的钱。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石山地区开采石场,有一台挖掘机由王玉新开,王玉新自己负责加油,自己一个月给他一次加油钱。19、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4)细刑初字第00075号、(2015)阜细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瓦房店监狱(2010)瓦监字第043号释放证明书,辽宁省盘锦监狱(16释)字第110号、(17释)字第20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9日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人民币15000元,于201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新昌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户籍证明信、人口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的自然情况。21、被告人王某供述供认了部分所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新昌、吕增辉、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供述供认了所查明的事实。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以辽河检公诉刑诉〔2017〕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犯盗窃罪,被告人贾莉莉、常河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宝军、代理检察员潘思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王新昌,被告人吕增辉及其辩护人王孟媛,被告人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新昌、吕增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油田物资及公民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明知电缆线及柴油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贾莉莉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贾莉莉、常河涛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王某、王新昌、王玉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王新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王某、王新昌、吕增辉多次盗窃,贾莉莉、王玉新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王某、王新昌应从重处罚,对吕增辉、贾莉莉、王玉新酌情从重处罚;在王某、王新昌、吕增辉共同盗窃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贾莉莉、常河涛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贾莉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常河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王新昌、吕增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吕增辉、贾莉莉、常河涛、王玉新积极缴纳罚金,王某、王新昌、吕增辉盗窃所得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贾莉莉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对王某、王新昌、吕增辉、王玉新可从轻处罚,对贾莉莉可减轻处罚,对常河涛应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经过社会调查,认为贾莉莉、常河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的只参与部分盗窃的辩解,经查,有王新昌、吕增辉的稳定供述供认王某提意盗窃且选择盗窃地点、准备作案工具并在盗窃过程中负责开车到现场、放风、溜道,参与销赃、分赃,故对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吕增辉辩护人提出的吕增辉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吕增辉在每次盗窃过种中均进入盗窃现场,实施盗窃实行行为,并在盗窃后参与销赃,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主要,应系主犯,故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吕增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新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吕增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贾莉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常河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玉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新昌的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吕增辉的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贾莉莉违法所得二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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