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利民小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白云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928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车牌号蒙A00E38号锋范K33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车牌号蒙A00E38号锋范K33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平
书记员: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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