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祥瑞金矿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祥瑞金矿有限公司、李某某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祥瑞金矿有限公司、李某某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6)内0824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
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
书记员: 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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